遭遇教育乱收费、合法教育权益受侵害时,可向督学反映情况。7月22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山西省教育督导条例》。根据条例,我省将设专职督学和兼职督学,负责实施教育督导职责。
专职督学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教育督导工作的需要配备。兼职督学由教育督导机构按照督学的任职条件和程序聘任。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督学与学校数不少于一比五的比例配备督学;学生数2000人以上的学校,按照一比一的比例配备。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按照学校数、学生数、工作任务等,配备一定比例的督学。
教育督导机构将指派督学对责任区内的学校实施经常性督导,督学的姓名、联系方式和督导事项等信息,在学校门口醒目位置向社会公布。督学对责任区学校的督导,每学期不少于两次。
督学对责任区学校实施经常性督导结束后十日内,应当向教育督导机构提交工作报告;发现违法违规办学、侵犯师生合法权益、影响正常教育教学秩序或者危及师生人身安全等情况,需及时督促学校和相关部门处理。
为保障督导公平、公正,督学在实施教育督导时,如果与被督导单位主要负责人存在近亲属关系;配偶、父母、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在被督导单位就业或者就读;属于被督导单位工作人员,或者从被督导单位离职不满三年;以及存在其他可能影响客观公正实施教育督导的情形时,应当予以回避。
该条例将于今年10月1日起施行。
来源 太原日报 记者 李俊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