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四川成都的贫困大学生村民,在通过努力考上大学后,因为户口迁移到学校而被本村的村委会剥夺了年度6400元的土地分红。而正是这笔钱支持了他自己平时的学习和生活,失去分红后,家庭无力支付大学的费用了,愤怒大学生告上法庭,希望法院能维护自己的权益。
在四川成都的一个偏远村庄里,小李从小梦想着走出农村,给自己和家人一个更好的未来。尽管家境贫寒,但他的聪明才智和不懈努力终于让他考上了重点大学,村里人都为他感到骄傲。
长期以来,村里的一块土地被出租给了一家企业,租金分红成了村民们的重要收入来源,根据既定的分配制度,小李家每年可以获得6400元,这笔钱对他们家来说意义非凡,就是这笔钱在贫困的家庭里支持了他完成学业。
然而,当小李兴高采烈地去大学报到后,却得到了家里的坏消息,由于自己的户口转移到了学校,村委会竟然决定停止对他家的土地分红。他们的理由是,小李已经不是村里的户籍居民,不再符合分红的条件。
听到这个消息的小李和他的家人对这一决定感到震惊和愤怒,他们认为,尽管小李的户籍发生了变化,但他仍然是村里的一份子,他的学业成功也将为村庄带来荣誉。
而且,这笔钱对小李来说简直太重要了,这是他大学学费和生活费的来源啊!
无法接受这种不公平的对待,已经是大学生的小李决定通过法律途径来争取自己的权利,他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恢复其土地分红权,并要求赔偿因这一变更给他带来的经济损失。
1、村里是否有资格取消其分红资格?
我认为村委会没有资格取消他的分红资格。(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是以户为单位,即便小李将户口迁到学校,但在农村的父母仍为户内成员,仍具有土地承包资格,因为该笔钱原则上是分给以户为单位的的家庭的,至于这笔钱怎么用是由该户成员共同决定,村委会无权干涉,因此我认为仍可根据所承包的土地获得补偿收益)
2、如果没有资格依据哪项法律条款?
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的相关规定,即便是在校大学生,只要未放弃土地承包权,仍然享有土地的收益分配权。
根据《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七条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
国家保护进城农户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农户进城落户的条件。
承包期内,承包农户进城落户的,引导支持其按照自愿有偿原则依法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将承包地交回发包方,也可以鼓励其流转土地经营权。
承包期内,承包方交回承包地或者发包方依法收回承包地时,承包方对其在承包地上投入而提高土地生产能力的,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民事主体享有依法承包土地的权利。
3、在哪种情况下才可以收回或者是取消分红?
比如户口未迁出,但已经在人社局办理正式招录手续,享受财政供养,以及国有企业在职在编,有生活保障的;回村退养,享受离、退休待遇的;改革基准日前获取其他村成员身份,或者书面形式自愿放弃本村成员身份的;因上学、投靠亲友等,迁入户口的“空挂户”人员及其子女;与本村成员离婚,户口已经迁出,且在本村没有农村土地承包权利及随其生活的子女。其他不能够明确认定成员身份,经村民会议2/3成员以上或者2/3以上村民代表同意不认定为本村成员的。
还比如丧失其本集体成员资格:(1)死亡或被依法宣告死亡的人员;(2)已依法或申请取得其他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员;(3)以书面形式自愿申请放弃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员;(4)本集体经济组织依法解散的;(5)户口迁出本集体经济组织,且不符合保留成员资格规定的人员;(6)其他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