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谋取非法利益,他们盯上了公务员考试,从招揽考生、签订“合同”,到发放作弊设备、专人参加考试拍摄试题、发送答案……这一系列的“神操作”就发生云南省2020年度公务员考试中。
2020年8月间,张某和其他4人(另案处理)共同预谋在云南省2020年度公务员录用考试中组织考生作弊谋利。招揽好考生后,和几名考生签订了“合同”,并向考生发放作弊设备。
考试前一晚,几人商量好分工合作,到嵩明县杨林职教园区等考点放置考试作弊发射器材。考试当天,一人参加考试拍摄试题、专人做题、专人发送答案。被发现后,公安机关展开了侦查,并将几人抓捕归案。与此同时,参与作弊的考生也被有关部门依规处理。
据悉,张某为大学学历,几年前曾因为组织作弊被判处有期徒刑,如今竟重蹈覆辙,再次犯罪,被抓获时还报侥幸心理,未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嵩明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考生作弊,扰乱考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组织考试作弊罪,且系共同犯罪。
经查,被告人张某等人为谋取非法利益,在地方公务员考试中,利用信息技术手段,分工明确、互相组织协作,组织多人进行作弊,扰乱国家考试秩序,犯罪情节严重,具有一定主观恶性、社会危害性,应酌情从重处罚。
被告人张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
据此,嵩明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张某犯组织考试作弊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嵩明法院法官提醒,在公务员考试中,组织考试作弊者,情节严重的最高判7年!考生一旦作弊,将面临成绩作废、记入诚信档案库5年、终身限制报考、长期记入诚信档案库等后果,对将来的择业、生活有着严重的负面影响。与此同时,广大考生,诚信应考、遵纪守法,切莫铤而走险,自毁前程。
法条链接:
考试是人才选拔的重要途径。保持考场风清气正、维护考试公平,事关社会公平正义,事关社会诚信与和谐稳定。
为严厉惩治考试作弊犯罪,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九)》增设了组织考试作弊罪,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和代替考试罪等罪名。
《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组织考试作弊罪]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春城晚报-开屏新闻记者林舒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