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李女士(化名)的儿子王某(化名)还只有20岁,这样的年纪,本该是灿烂的,人生有诸多的可能,然而王某却在李女士的面前选择了从10楼一跃而下,该事的发生,无不让李女士心力交瘁、崩溃不已。
而在事发前,李女士其实一直没有放下心来。
据李女士在事后透露,在6月20日晚,王某曾给她打过电话,言语间颇有轻生的意思,她当时就很警觉,于是赶紧去了学校,还联系了王某的辅导员。
在前往学校的途中,李女士尝试着联系儿子,不过对方并没有回复任何的消息,也拒绝李女士的视频邀请。李女士心急如焚,心里面隐隐有不好的猜想。其实早在6月份,李女士就已经发现了一些异常,开始是在儿子的口袋里发现了云南白药喷雾,后来又发现了病历本和CT影像,王某还曾向她讲起过退学的想法,说在学校被同学打了。
王某的辅导员也很重视学生的情况,由于大学生都是些精力旺盛的年轻人,一旦摩擦,矛盾很可能升级,虽然他们接受过许多的课本知识,在升入大学前,基本为高考备战,可能没有出现过较大的问题,然而升入大学后,他们的精神放松下来,但有较高的自尊心,最终酿成悲剧。
据了解,4月下旬,王某在组织数学课签到时与某同学发生了矛盾,当晚,该同学便带着一名室友找上了门,发展成了肢体冲突,王某的辅导员得知该情况后,则对某同学及其室友进行了严厉的批评教育,次日,王某在同学的陪同下去到了医院进行检查……
但事情显然没有到此结束,双方都没有找到良好的解决方法,由于那名同学违反了校纪校规,学院方面也是给予了警告处分。如果真要分个对错,那名同学的行为是错误的,不过大学生年轻气盛,并不肯低头,不认为自己错了,梁子也就结下了。
此后,王某时常能够感觉到自己被针对了,但他也有自己的自尊,认为自己已经成年,能够独立,不应当寻找老师或家长以解决问题,而且还不一定能够解决问题,甚至让自己遭受到嘲笑,王某倍感压力,难以释放自己的负面情绪。
6月20日晚8时许,李女士到了学校,查看了学校的监控,以及通过王某行走的步数,认定王某还在学校内。后经过几个小时的寻找,23时17分,李女士以及学校里的老师发现王某正躺在学校10栋背后挡墙的一块高地边,正试图往下跳。
李女士心跳如雷,怕儿子做了傻事,连忙劝阻。王某最终退回了安全区域,学校方面则安排了车辆以及老师陪同,将刘女士和王某送了回去。
之后,李女士和王某还一块吃了烧烤,气氛还算可以,但李女士悬着的心便没有放下来,当王某提出要在她房间休息时,李女士还能想到自己的房间内有一扇大落地窗,可能不安全,便让王某回自己那间窗户较小的房间睡觉。
而当王某进入自己的房间后,李女士还是不放心,又马上打开了房门,就看到儿子坐在窗沿上抽烟,李女士的家在十楼,一旦跳下,后果不堪设想,李女士没有多想就上前抱住了儿子。
王某则对母亲说:“妈,我不跳,就抽根烟。”王某的语气较为平淡,李女士一时不知儿子的心思,但为了不让儿子感到紧张,李女士慢慢松开了手,但李女士一松手,王某却是从10楼一跃而下。
王某并没有当即死亡,巨大的声响则引起了小区保安的注意,保安当即拨打了报警和急救电话。
该起悲剧的发生,王某的家属认为与校园暴力有关。而根据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学生欺凌是指发生在学生之间,一方蓄意或者恶意通过肢体、语言及网络等手段实施欺压、侮辱,造成另一方人身伤害、财产损失或者精神损害的行为。
并且校园欺凌包括直接欺凌和间接欺凌两种类型,间接欺凌同样不可忽视,是指以较不易被发现的方式进行欺凌,通常借助第三方进行欺凌。
事实上,我国一直很重视校园暴力,有许多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都包含对“校园欺凌”相关内容的规定。首先,校园暴力可能涉嫌故意伤害罪或侮辱罪等罪,根据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
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通过信息网络实施第一款规定的行为,被害人向人民法院告诉,但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
其次,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五条规定,人格权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权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就算王某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但他的合法权益依然受到法律的保护。
最后,青少年的心理健康也是非常重要的,在部分事件中,可能还没有达到校园暴力的程度,但由于青少年的心理素质方面被忽视,无法正确释放心中的压力,也有可能导致悲剧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