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云南 > 教育资讯

云南一17岁大学生工厂实习, 请病假3次都被拒, 生命停留在流水线

当我们在大学校园即将毕业之时,都会经历毕业实习。所谓“实践出真知”,实习的目的是为了将所学知识融入到工作中,以便在毕业后快速适应工作。然而现如今,学生毕业实习居然也暗藏着不少黑幕。

有的学校打着实习的名义,与单位合作,通过输送“廉价劳动力”赚取中介费;有的企业、工厂对实习生毫不怜惜,以最大力度压榨劳动力。为了让学生们乖乖听话,他们以能否毕业作为筹码,逼迫学生不得不参加实习。这实在是违背了实习的初衷,严重侵犯了学生们的合法权益。

2022年2月11日,江西南昌发生了一起令人心痛的案件,17岁的职校实习生小杨因过度劳累,引发了呼吸衰竭,最终倒在了工厂流水线上。当家属拿着赔偿协议要求学校和工厂履行赔偿义务时,却遭到了无情拒绝。这其中究竟有什么内幕?小杨家属应当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

这起充满阴谋和罪恶的工厂实习,要从签订三方合同开始说起。小杨所在的云南新兴职业学院是一所以医药类为主的职校,而小杨本人就读于护理专业。然而,在他学习的第三年,却被学校分配到江西南昌某电子厂内实习。

这让人实在是无法理解,小杨明明是学的是护理,应当在医疗机构实习,结果却被塞到电子厂里工作。小杨基于学校的压迫,不得不服从安排。结果他却没想到,等待着他的将是一场浩劫。

在电子厂打工的日子是枯燥而辛苦的,小杨及其他学生每天强制劳动10个半小时,但其实实际劳动时间都在12个小时以上。普通人身体自然无法忍受这样的工作强度,因此小杨很快便感到身体出现了问题。

最早的记录是在2月7日,小杨已经感冒发烧。但是当他向主管请假时,却没有得到审批。此后的三天内,他的情况越来越糟糕,不仅是感冒症状,心脏经常感受到压迫感,且呼吸不畅。他多次向上请假,但是被告知无法调班。

直到2月10日,小杨在上班过程中吐血,工友都发现了这一情况,也向组长、主管反映了情况,但是主管让他做完这一天的工作,等到下班的时候再去看病。因此小杨只得坚持工作到晚上十点,主管也如约陪他一起去附近的小诊所。不过由于下班时间太晚,诊所已经关门。此时主管也没有坚持带他到大医院去诊治,而是直接让他回宿舍休息了。

这一天晚上,小杨在宿舍里又吐血了,状况越来越差。直到第二天早上,他已经无法起床,室友发现他的脸色不对劲,向主管反映过后,带着他到医院抢救,但是由于送医过晚,最终不治身亡。医生表示,如果小杨再早一点送过来,是可以避免死亡悲剧的。

小杨去世的噩耗传到家中时,他的父亲杨某哭得肝肠寸断。陡然经历白发人送黑发人的悲剧,让他们一家人无法接受。杨某之前就曾听儿子说,工厂一直不让他放假休息或者去医院看医生。因此他认为,儿子的死亡与工厂、学校都有关联,他们应当对此承担责任。

当杨某千里迢迢地奔赴南昌并与工厂、学校方面进行商议时,学校开出书面的赔偿协议,表示可以赔偿66万元;而工厂负责人口头承诺可以支付90万元的赔偿款,这份口头承诺以录音文件的形式被保留下来。

然而当杨某带着赔偿文件和录音去找工厂、学校兑现时,他们却来回推脱、踢皮球,工厂方面甚至矢口否认,并称在协商时,工厂只同意赔付30万元,工厂与学校一共出96万元,而不是杨某所说的工厂单独支付90万元。

他们的协商内容究竟是怎样的,大家不得而知,不过无论如何,工厂和学校都有着不可推卸的责任。从诸多聊天记录、录音和截图中可以看出,学校组织实习、工厂组织实习生劳动等过程中都存在诸多问题。那么从法律的角度来说,他们违反了哪些规定?

法律科普:

首先,从学校、工厂与小杨签订合同时开始,学校和工厂都违背了法律规定。《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八条实习岗位应符合专业培养目标要求,与学生所学专业对口或相近。原则上不得跨专业大类安排实习。学校安排小杨去专业不对口的工厂,本来就已经违背了法律规定。法条中所说的“原则上”意思是指,在学生意愿范围之内,学校必须安排对口的工作,除非学生自己有所安排。

其次,工厂为学生们提供的实习计划,也违背了法律规定。《规定》第十二条学生在实习单位的岗位实习时间一般为6个月,具体实习时间由职业学校根据人才培养方案安排,应基本覆盖专业所对应岗位(群)的典型工作任务,不得仅安排学生从事简单重复劳动。然而根据小杨的聊天记录我们可以知道,他在实习期间所做的工作都是重复性劳动。

另外,工厂不能安排实习学生加班和上夜班,也不能违背国家关于劳动的基本规定。《规定》第十七条除相关专业和实习岗位有特殊要求,并事先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的实习安排外,实习单位应遵守国家关于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的规定,并不得有以下情形:其二、安排学生在休息日、法定节假日实习;其三、安排学生加班和上夜班。

小杨每天工作的时间是十二个小时,早已超过《劳动法》第三十六条规定 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不符合国家基本的规定。另外根据小杨微信的聊天记录可知,他多次被工厂安排夜班,并且在休息日也要全天工作,严重违反了《劳动法》及《规定》的相关规定。

最重要的一点是,小杨在工厂因工作而死亡,符合工伤的情况。虽然小杨只是实习生,但是实习生也属于工伤赔偿的范围之一(注意,虽然法律没有明确确认实习生究竟是雇佣关系还是劳动关系,但是在司法实践中,法院一般会认定其为劳动关系),因此应当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进行赔偿与补偿。除了工厂以外,如果学校在本次事故中未对学生尽到相应的看护义务,那么也需要对其死亡进行赔偿。

小杨的悲剧,其实并不只是独例,事实上学校毕业实践中黑幕很多,尤其是职业院校,为了牟取利益,将学生的权益置之度外。学校明明是培养学生的场所,但是在这些人手中却成了利益之温床。长此以往,将对学生的身心造成不可逆的伤害,也会对社会带来严重的不良影响。相关部门一定要做好监督和防控,保护好祖国的花朵,避免提前凋零的惨剧发生。

本文来自网络,不代表教育资讯立场,转载请注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