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双减”政策,落实义务教育阶段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政府指导价管理工作,规范义务教育阶段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收费行为。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中办发〔2021〕40号)、《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加强义务教育阶段学科类校外培训收费监管的通知》(发改价格〔2021〕1279号)和《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市场监管局关于加强义务教育阶段学科类校外培训收费管理的通知》(浙发改价格〔2021〕378号)等有关规定,经开展成本调查,相关部门多次商议,市发改委会同市教育局、市市场监管局起草了《关于丽水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科类校外培训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予以公开征求意见,相关单位、社会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2、传真:2091088。
3、邮件地址:花园路1号丽水市行政中心丽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处)。
反馈意见截止时间为:2021年12月30日。
2021年12月21日
丽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丽水市教育局丽水市市场监管局
关于丽水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科类校外培训收费
有关事项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各县(市、区)发改局、教育局、全市各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
为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校外培训负担,规范学科类校外培训收费管理,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中办发〔2021〕40号)、《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加强义务教育阶段学科类校外培训收费监管的通知》(发改价格〔2021〕1279号)和《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市场监管局关于加强义务教育阶段学科类校外培训收费管理的通知》(浙发改价格〔2021〕378号)等要求,现就丽水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科类校外培训收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收费项目
义务教育阶段线上和线下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培训收费属于非营利性机构收费,依法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线上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开展的培训,其基准收费标准和浮动幅度由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教育厅制定;线下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开展的培训,其基准收费标准和浮动幅度由市发改委会同市教育局制定。学科类校外培训范围包括道德与法治、语文、历史、地理、数学、外语(英语、日语、俄语)、科学(物理、化学、生物)等国家课程标准规定的学习内容,具体可参照《浙江省义务教育阶段校外培训机构学科类和非学科类项目鉴定指引(试行)》。
二、收费标准
1.义务教育阶段线下学科类校外培训基准收费标准和浮动幅度为:
班型 | 课程时长 | 基准价 | 浮动幅度 |
10人以下 | 55元/课时人次 | ||
10-35人 | 40元/课时人次 | ||
35人以上 | 30元/课时人次 |
2.各有关培训机构在基准收费标准和浮动幅度内,确定具体收费标准。其中:45分钟为标准课程时长,实际时长不一样的,按比例折算。
三、收费监管
1.认真贯彻落实《丽水市校外培训机构管理办法》(丽教职〔2020〕16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校外培训机构资金管理的通知》(丽职教〔2020〕96号)精神,加强校外培训机构管理,维护校外培训机构和学员合法权益。线下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要按照规定通过网站、收费场所、线上应用程序、公开媒体等途径,将学科类校外培训项目、培训内容、培训时长、收费标准、教师资质等信息提前向社会公开;将招生简章、收费标准、教师资质等资料,连同上一年度收入、成本、利润以及关联交易、政策执行等情况,于每年6月底前分别报送当地教育、发展改革和市场监管部门。
2.全面使用教育部和市场监管总局统一制定的《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服务合同(示范文本)》,严格履行合同义务,规范收费行为,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提高或变相提高政府制定的培训收费标准,不得在培训费外另行收取其他费用。
3.督促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严格执行政府指导价,做好各类培训收费信息公示,规范价格行为。畅通投诉举报渠道,鼓励社会各方参与监督。依法严厉查处不按规定明码标价,超过政府指导价收费,采取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费、扩大收费范围、虚增培训时长等方式变相提高收费标准,价外加价、价格欺诈以及虚假宣传等行为。对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典型案例,要公开曝光。
四、执行时间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执行。
五、其它事项
对面向普通高中学生的学科类校外培训收费的管理,参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