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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21年温州市民办学校办学水平星级评估的通知

各县(市、区)教育局(社会事业局)、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浙南产业集聚区文教体局,市局直属各学校: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综合改革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等文件精神,根据《温州市民办学校办学水平星级评定办法》,决定开展2021年温州市民办学校办学水平星级评估。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估对象

本市办学已满两年尚未评定星级或需要晋级升星的民办幼儿园、义务教育学校、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自愿申报。

二、申报与评估程序

(一)学校申报

凡申报星级评定的民办学校,需认真对照温州市民办学校星级评定标准(修订版)逐项进行自查自评,并在做好自查自评报告撰写和台账整理的基础上,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星级评定申请。

各县(市、区)幼儿园和义务教育学校,向所属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创建指导和审核同意后,向同级教育督导部门转报学校书面申请材料。

各县(市、区)普通高中和中等职业学校,向所属县(市、区)的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县级教育行政部门会同教育督导部门审核同意后,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向市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市局直属各类学校直接向市教育局提出申请。以上申请经市教育行政部门创建指导和审核同意后,向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转报学校书面申请材料。

(二)评估验收。市、县教育督导部门在收到学校的自查报告和申请报告后,对申报学校进行审核,确认条件成熟的,组织专家组进行实地评估。星级幼儿园和义务教育学校由各县(市、区)教育局委托第三方教育评估机构组织评估认定,其中被认定为五星级的幼儿园和义务教育学校须经市教育局最后复核确认;星级普通高中和中等职业学校及市局直属星级学校由市教育局委托第三方教育评估机构组织评估认定。市、县(市、区)教育局做好评估认定过程的监督和结果的审核工作。

评估验收采取听取汇报、实地察看、查阅台账、师生访谈以及问卷调查、分析评议等形式进行,在广泛采集评估信息和汇总评议意见的基础上提出评估意见,并向当地政府、教育行政和教育督导部门及学校反馈评估结果。评估结束后,评估组将评估意见上报政府教育督导部门审核。

(三)表彰命名。对经评估达到民办学校办学水平相应星级标准的学校在辖区范围内先进行公示,再由市教育局予以命名,并授予温州市民办学校办学水平评估三星、四星、五星级学校匾牌。

三、评估认定办法

按照《温州市民办学校办学水平星级评定办法》《温州市民办学校办学水平星级评定标准(修订稿)》有关规定,星级评定采用计分制,总分为200分,得分在180分以上的为五星级学校,得分在160~179分之间的为四星级学校,得分在120~159分之间的为三星级学校。

四、相关要求

(一)民办学校星级评估实行逐级申报制度,新评学校原则上需从三星级开始申报,评上星级满2年后方可申报高一星级学校。

(二)对通过相应星级评估的民办学校给予表彰和奖励,并在公共财政扶持和奖励、招生收费、评先评优、教师培养培训等方面予以政策倾斜。

(三)学校在申报办学水平星级评估时需提供《申报表》(包含《自查自评报告》和《学校发展规划》)和《工作用表》各一式3份。申报材料用白色A4纸双面打印,不要外加封面和添加其他材料,要求客观、真实、全面地反映学校办学水平和创建工作成效,并要求在学校网站至少公示5个工作日。评估台账尽量使用现成档案材料,要实事求是,简约精当,注重针对性、层次性和真实性。

(四)市级申报材料请于12月18日前报送市教育局民办处,联系人: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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