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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规范义务教育学校教师工作量的指导意见(试行)

各县(市、区)教育局(社会事业局)、浙南产业集聚区文教体局,市局直属各有关学校:

为进一步深化中小学人事制度改革,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合理配置教师资源,促进学校管理和绩效考核的规范化,根据中央编办、教育部、财政部《关于统一城乡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14〕72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规范义务教育学校教师工作量提出如下意见。

一、合理界定教师工作量

教师工作总量是指学校教师在科学核定编制的基础上,完成学校所有的教育教学工作任务。内容包括学科教学相关的早读、备课、教学准备、课堂教学、作业批改、个别辅导等教学活动全过程,以及学校根据岗位设置分配的教育教学管理、班主任、课间操、午间管理、社团(校队)指导、学科辅导、教辅服务等与教育教学相关的任务。

教师的工作量以周教学课时数为主要内容进行计算。通用标准课时工作量,一至六年级每课时教学时间为35分钟~40分钟,七至九年级每课时教学时间为40分钟~45分钟。若安排长短课,教师教学总时间应对照通用标准课时单位进行折算,基本保持不变。

二、调整教师周教学工作量标准

(一)小学教师周教学工作量

语文、数学14~16课时,英语、科学、道德与法治16课时,体育与健康、音乐、美术、劳动教育、综合实践活动(包括信息技术、研究性学习、社区服务与社会实践)、心理健康、地方课程、校本课程等其他学科18课时。

(二)初中教师周教学工作量

语文、数学、英语、科学12课时,历史与社会、道德与法治14课时,音乐、美术、劳动教育、综合实践活动(包括信息技术、研究性学习、社区服务与社会实践)、心理健康、地方课程、校本课程等其他学科16课时,体育与健康男女合班教学14课时,分班教学16课时。

(三)行政管理人员周教学工作量

学校行政管理人员原则上要兼任一线教学工作。校长(书记)周课时数原则上不少于所任教学科专任教师的1/3,副校长(副书记)不少于1/2。

(四)业务骨干周教学工作量

担任教研组长、年级段长,积极承担学校布置的教研、科研、管理等任务,带领学校团队开展校本教研或辅助学校做好教育教学管理,可根据实际工作情况,周工作量折算1~2课时。

担任市、县(市、区)兼职教研员、研训员的(以教研、师训部门聘书为准),周课时数为所任教学科专任教师的1/2。

(五)适当增加低班额教师周教学工作量

上述周课时数是以标准班额、核准的编制人数、满足开足开齐课程为准确定。班级学生人数在16人及以下的,教师周教学工作量原则上要增加4课时。班级学生人数17人至35人的,教师周教学工作量原则上要增加2课时。

三、其他事项说明

(一)跨学校或校区走教的,可根据实际情况折算不少于2课时计入周工作量。跨年级教学的,学校可根据学科实际情况折算1课时计入周工作量。教师承担面向教共体学校开设网络课堂、同步课堂按实际情况计入周工作量。

(二)承担校队指导、大社团指导等学校重大任务的,应当根据实际工作量,折算成课时。信息技术专任教师兼任电脑维护、网络管理的,应当根据实际工作量,折算成课时。

(三)各学校要统筹设置岗位,突出“一专多能”导向,按照工作量满负荷的原则,科学合理分配各学科教师工作量。小学语文要逐步实行一人任教两个平行班,小学道德与法治课教师要从高段开始逐步配置专职教师。小学低段根据学校实际情况探索语文、数学包班制。

(四)大力压缩非教学人员。学校的管理工作尽可能由教师兼职。对确实需要配备职员、教学辅助人员和工勤人员的学校,其专任教师占教职工的比例,初中一般不低于88%,小学一般不低于91%。

(五)本通知自发布起试行,各县(市、区)义务教育学校教师工作量由各县(市、区)教育部门参照本意见自行确定。各义务教育学校根据教育主管部门的意见,结合学校实际和教师任课班级班额大小、教师跨学科及学段任课情况,制订具体的教师工作量管理办法,经教代会审议后予以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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