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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公基备考资料: 民法典中关于代位继承的规定

2021贵州事业单位公基备考资料:民法典中关于代位继承的规定_贵州中公教育

《民法典》于2021年1月1日生效,这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它也被称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在事业单位的考试中,民法占据了非常重要的地位,针对于《民法典》大家应当引起重视,对新法修改之处进行重点学习。今天我们就来学习《民法典》继承编中关于代位继承的重要内容。具体内容如下:

一、民法典中关于代位继承的规定: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

被代位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代位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

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

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二、重要变化

在原《继承法》第11条基础上扩大了被代位继承人的范围,体现在《民法典》1128条第2款,增加了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的情形。

三、变化原因

随着我国妇女受教育水平的提高,生活压力的不断增大,结婚年龄的不断推后,年青一代的生育欲望并不强烈,中国家庭普遍出现了倒金字塔型结构,与代位继承立法时的背景已经有很大不同,若不扩大被代位继承人的范围,可能会出现独生子女丧失继承权后被继承人的遗产无人可继承、收归国家的结果。因此增加第二款情形,可以保障私有财产在血缘家族内部的流转,减少产生无人继承的状况,同时还能促进亲属关系的发展,加强亲属之间的交流与沟通。

[例题]张三有两个儿子大娃和二娃。大娃与小花结婚,并有一女大宝。大娃因病先于张三死亡后,小花接替赡养张三。二娃未婚。张三死亡后遗有房子和现金。下列哪个表述是正确的?

A.大宝可代位继承

B.小花、大宝无权继承遗产

C.小花是第二顺序继承人

D.大宝可转继承

[答案]A。解析:《民法典》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本案中,大娃因病先于张三死亡,因此,其晚辈直系血亲大宝可以代位继承,所以A正确;《民法典》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大娃死亡后,由小花接替大娃赡养张三,小花属于对张三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可以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甲的遗产,所以B错误,C错误;本题中大娃先于张三死亡,大娃只能代位继承不能转继承,所以D错误。故本题答案为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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