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级经济篇
税前扣除项目
与生产经营直接相关的重点扣除项目
(一)业务招待费支出
1.基本规定
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提示1】销售(营业)收入,有时会被直接称为“销售收入”,请区别于“销售货物收入”(参考本章第2单元考点2)。
【提示2】从税法角度理解,销售(营业)收入主要包括前述第2单元考点2谈到的销售货物收入、提供劳务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租金收入、视同销售收入。通常不包括转让财产收入,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利息收入,接受捐赠收入,其他收入(如企业资产溢余收入、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违约金收入……)。
(1)收入的处理
类型界定 | 是否计入销售(营业)收入 | |
销售货物收入2000万元 | 销售货物收入 | √ |
提供技术服务收入500万元 | 提供劳务收入 | √ |
转让股权收入3000万元 | 转让财产收入 | × |
经税务机关核准上年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其他应收款15万元 | 其他收入 | × |
2.特殊规定
(1)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与筹办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可按实际发生额的60%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
(2)对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企业(包括集团公司总部、创业投资企业等),其从被投资企业所分配的股息、红利以及股权转让收入,可以按规定的比例计算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
(二)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
1.基本规定
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2.特殊规定
(1)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可按实际发生额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
(2)对化妆品制造或销售、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3)烟草企业的烟草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一律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三)公益性捐赠
1.界定
公益性捐赠,是指企业通过依法取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用于慈善活动、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
【提示】公益性捐赠的界定关键看:(1)途径;(2)用途。纳税人未通过规定机构、直接向受赠人的捐赠不允许扣除;纳税人非向慈善活动、公益事业捐赠亦不允许扣除。
2.扣除限额
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3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与生产经营直接相关的其他扣除项目
(一)利息费用
1.准予据实扣除
(1)非金融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
(2)金融企业的各项存款利息支出和同业拆借利息支出;
(3)企业经批准发行债券的利息支出。
2.不得超过限额扣除
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
(二)借款费用
1.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合理的不需要资本化的借款费用,准予扣除。
2.需要资本化的借款费用,应当计入资产成本,不得单独作为财务费用扣除。
(三)租赁费
1.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支出,按照租赁期限均匀扣除。
(四)资产损失
1.损失额的确定
(1)企业发生的损失,减除责任人赔偿和保险赔款后的余额,依照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扣除。
①存货因管理不善损失,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损失额=存货成本+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责任人赔偿和保险赔款;
②存货因不可抗力损失或者发生合理损耗,对应的进项税额仍然可以抵扣,不作损失处理。
3.以前年度资产损失的追补
(1)企业发生符合规定的资产损失,应在按税法规定实际确认或者实际发生的当年申报扣除;但企业以前年度发生的资产损失未能在当年税前扣除的,可以按照规定,向税务机关说明并进行专项申报扣除。
(2)企业以前年度发生的资产损失,属于实际资产损失的,准予追补至该项损失发生年度扣除,其追补确认期限一般不得超过5年。
(五)其他扣除项目
1.环境保护专项资金
企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提取的用于环境保护、生态恢复等方面的专项资金,准予扣除;上述专项资金提取后改变用途的,不得扣除。
2.手续费及佣金支出
企业发生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不超过以下规定计算限额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
(1)保险企业
①财产保险企业按照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额的15%计算限额。
②人身保险企业按当年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额的10%计算限额。
(2)其他企业
按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中介服务机构或个人(不含交易双方及其雇员、代理人和代表人等)所签订服务协议或合同确认的收入金额的5%计算限额。
(3)从事代理服务、主营业务收入为手续费、佣金的企业(如证券、期货、保险代理等企业),其为取得该类收入而实际发生的营业成本(包括手续费及佣金支出),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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