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港区民办普通高中招生管理办法
为规范普通高中招生秩序,营造良好的教育生态,大力促进教育公平,依据《河北省教育厅关于加强普通高中招生管理工作的通知》(冀教基〔2021〕13号)有关规定,结合全市普通高中教育发展情况,制定民办普通高中招生管理办法如下。
一、明确招生计划和范围
区属各民办普通高中招生应首先满足海港区学生入学需求,在此基础上可在市域范围内招生。严格控制民办普通高中跨市域招生行为,严格按照省、市有关规定制定跨市域招生计划比例并逐年递减,合理分配到其他设区市,不得超计划招生,最迟从2024年开始,民办普通高中一律不得跨市域招生。民办普通高中跨市域招生计划需由海港区教体局统一报送至市教育局,经市教育局核定后统一书面告知并协商生源地设区市教育局。生源地设区市教育局书面同意招生计划后,民办普通高中方可跨市域开展招生,招生须按照生源地设区市教育局相关规定进行。
各民办普通高中要按照秦皇岛市教育局的统一要求按时填报普通高中招生计划备案表,并附学校办学许可证复印件(加盖学校公章),市教育局审定后统一向省教育厅备案,民办高中要严格按照全市普通高中在官网上的招生计划公告开展招生,不得提前擅自招生。
二、严格履行招生程序
(一)划定最低录取控制线。各普通高中不得录取本地招生考试部门划定最低录取控制线以下的学生,民办普通高中跨市域招生不得录取生源地的市、县区普通高中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以下成绩的学生。
(二)坚持公办民办同步招生。民办普通高中要明确招生基本流程和具体步骤,在规定时间内有序进行招生录取,实现公民同步招生。不得在规定时间前和之后录取学生,不得通过任何形式的提前摸底、意向登记、预约等方式争抢生源,不得超计划招生,不得录取未填报本校志愿的初中毕业生。
(三)规范民办普通高中招生行为。海港区教体局对学校的招生环节实行全程监管。民办普通高中在市域范围内跨县域招生,不得在生源地县区公布中考成绩前录取学生,不得组织任何形式的选拔性文化考试,不得招收已被生源地普通高中录取的学生,坚决杜绝扰乱生源地招生秩序的违规行为。
(四)做好招生录取结果确认工作。民办普通高中在审批地录取的学生由所属县区教育行政部门进行确认,在审批地外录取的学生由生源地教育行政部门进行确认,经确认后向学生发放加盖学校印章的录取通知书。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对民办普通高中录取的学生不予确认的,要在普通高中招生录取工作结束前书面说明不予确认的理由;拒绝确认的,不予确认且未书面说明理由的,均视为已经确认。学生应在规定时间持录取通知书到学校报到并办理入学手续,在规定时间内未报到的视为放弃入学机会,其他任何普通高中不得再行录取。
三、强化学籍注册管理
(一)明确学籍注册条件。民办普通高中根据生源地教育行政部门确认的录取学生名单为学生注册学籍。各普通高中不得为未经录取、未经确认、未报到的学生注册学籍,生源地教育行政部门不得为其转移电子档案。
(二)按时完成学籍注册。学生按规定报到后,由就读学校按照学籍管理规定在学籍管理系统中发起高一新生注册程序。所有普通高中应在9月1日前完成学籍注册网上提交工作。招生学校所属学籍管理部门应在9月30日前完成注册审核工作。
(三)规范学籍注册行为。学籍注册严格实行“人籍一致、籍随人走”,任何普通高中不得招收无籍生、借读生,不得为无计划或超计划、违规跨区域招录、跨年补录、已被其他学校录取、成绩在生源地最低控制线以下、已经注册中等职业学校学籍等不符合要求的学生注册学籍,确保招生计划、录取名单、学籍注册、实际在校就读相一致。
四、加大监督管理力度
(一)严禁违规招生。普通高中招生工作要落实“九个严禁”,严禁普通高中以任何形式提前组织招生、免试招生、超计划招生、违规跨区域招生;严禁普通高中假借其他学校名义混合招生、招生后违规办理转学;严禁公办普通高中参与举办的民办普通高中以公办普通高中名义招揽生源;严禁公办普通高中以“帮扶”“集团办学”“联合办学”等名义参与民办普通高中招生;严禁普通高中与社会培训机构联合组织以选拔生源为目的的各类考试,或采用社会培训机构组织的考试结果作为招生依据;严禁普通高中以高额物质奖励、免收学费、虚假宣传等方式争抢生源;严禁普通高中招收已被其他高中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录取的学生;严禁招收借读生、人籍分离、空挂学籍;严禁公布、宣传、炒作中考“状元”和升学率。
(二)严肃追究责任。凡是违反招生规定的民办普通高中,由海港区教体局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退回招收的学生,退还所收费用;对学校给予警告,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直至撤销招生资格、吊销办学许可证。秦皇岛市教育局对发现的违规问题线索,实行即时交办、跟踪督办、限期办结,典型问题公开通报曝光,并对涉及学校给予调减招生计划、限制招生范围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