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冤枉? 考试中手机闹铃响被禁考三年, 考生状告教育厅, 法院这样判

全国高考刚刚结束,关于考试作弊的话题又一次引起了网友的关注,最“冤枉”的作弊案件就应该是本文这起。

2019年11月2日,罗某在参加全国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广西考区笔试《教育知识与能力》科目考试时,放置在考试座位上的手机闹铃在关机状态下响起,教育厅认为罗某在考试过程中携带手机的行为应当认定为作弊。2020年1月22日,教育厅对罗某作出考试成绩作废,并且3年内不得再次参加教师资格考试的处理决定书。

罗某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判决撤销教育厅对其作出的处理决定书。

争议焦点之一

携带处于关机状态下的手机参加考试是否构成作弊。

法院认为构成作弊。《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第六条第(四)项规定,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

手机属于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无论开机与否,罗某在考试中携带处于关机状态下的手机进入考场并参加考试,即使手机处于关机状态但仍具有接收信息的功能,也属于上述规定的考试作弊。

教育厅据此认定罗某携带手机参加考试的行为属于考试作弊,得到了法院的支持。

争议焦点之二

适用高位阶法规对罗某作出处理是否正确。

罗某认为教育厅已经根据《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第六条第(四)项认定其携带手机参加考试属于作弊行为,也应根据该《办法》的规定对其行为进行处理,只取消成绩,不禁考三年,而不是根据《教师资格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进行处理,既取消成绩,又禁考三年。

法院认为,《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是教育部发布的,属部门规章;《教师资格条例》是国务院发布的,属行政法规;《教师资格条例》的效力等级高于《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的效力等级。教育厅适用《教师资格条例》对罗某的考试作弊行为进行处理适用法规正确。

据此,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罗某的诉讼请求。罗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建议

槐城律师结合实务经验,提供以下建议供大家参考:

一、不只是刑法上有“行为犯”一说,在我国各个层级的法律法规中,都有禁止行为人“为”或“不为”某种行为的规定,不以结果为要件。所以在参加考试前必须认真了解考场规定,严格遵守考场规则,诚信参考,千万不要携带任何考场“违禁物品”,尤其是参加国家教育考试。

二、在我国各法律法规规章具有一定的优先级顺序:宪法至上,法律高于法规,法规高于规章,行政法规高于地方性法规。各别文件条文发生冲突或不一致时,优先适用位阶较高的文件。

三、如果对终审的行政判决、裁定仍不服的,可以在六个月内申请法院再审或向检察院申请抗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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