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高考

老赖子女高考710分被拒录?假的!但是……

第68期

近期,一则“老赖子女高考710分被拒录”的消息在网上流传。网传文章称,一个女生高考考了710分,却因父亲贷款失信而被学校拒绝。招生办认为她的父亲不讲信用,女儿也很可能受到影响,高校不能录取品行不端的人。这一消息最终被认定为谣言。

实际上,这个故事已经是“陈年旧谣”了,网上流传的各版本情节相同,不同的只是考生的名字。那么,被认定为“老赖”,对子女究竟有没有影响?法律对“老赖”又有哪些限制措施呢?对此,红网《百姓呼声》栏目联动律师——上海天尚(长沙)律师事务所罗立志律师作出了专业解答。

被认定为“老赖”,对子女有何影响?

律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三条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不得有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并未有明确的规定表明成为失信被执行人对子女有何影响,也就是并未限制其子女的就业来作为惩戒的手段。最高院禁止其子女就读“高收费的私立学校”,目的是为了督促债务人尽快还债,接受与其经济状况相适应的教育条件,此举并不剥夺子女的平等教育权。因此,“老赖”子女不能上大学的说法,更是无从说起。

另外针对影响子女考公的说法,根据修改后的《公务员法》第二十六条,在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条件中有新增“被依法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此规定只限制“老赖”本身成为公务员,并不涉及其子女。在公务员招录中,与亲属有关的,如根据《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录用办法》,该办法第六条涉及直系亲属只有两种情形,不得报考的情形中:(五)直系血亲和对本人有重大影响的旁系血亲中有被判处死刑或者正在服刑的;(六)直系血亲和对本人有重大影响的旁系血亲在境内外从事颠覆我国政权活动的。可见,只有罪行极其严重或正在服刑的,子女才不得报考警察,失信被执行人本身不涉及犯罪,只是惩戒手段而已,所以,影响公务员招考也是无稽之谈。

综上,通过以上的相关法律分析,“老赖”影响子女就业的说法并未得到法律支撑,与其他人一样,在就业上并不应该被区别对待。行政机关和有关单位应严格按照“法无授权不可为”的规定,不得利用强势地位违法操作,不得限制“老赖”子女平等的就业选择权。

“老赖”子女有义务承担责任吗?

律师:“父债子偿,天经地义”这句话深深烙印在人们心理。但是律师告诉你:父债,未必用子还。特殊情况另当别论,法律都支持“不用儿女偿还父亲的债务”。

以“父债子偿”为例。它可以分为以下三种情况:

1、父母还健在,只是失去了还款能力。但是这里是“特殊情况”:如果父母的债务是由孩子作为共同借款人签署的,在这种情况下,可能要求孩子承担债务。

2、父母过世(1)遗产继承。这时,如果父母还剩债务,则子女应先还清父母的债务,然后再分割遗产。(2)遗产继承。如果继承不足以偿还债务,则应以实际继承权偿还债务。没有义务偿还法律的不足部分。实际上,不难看出父母的财产被用来偿还了债务。(3)如果子女放弃继承,则子女无需承担父母留下的债务。

3、父母过世而没有留下遗产,子女更无继承和替他们偿还债务之说。

法律上对“老赖”有哪些限制措施?

《刑法》等规定中的刑事责任

1、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刑事责任:

《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

下列情形属于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

(一)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二)担保人或者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或者转让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三)协助执行义务人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四)被执行人、担保人、协助执行义务人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通谋,利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权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五)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有上述第四项行为的,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共犯追究刑事责任。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收受贿赂或者滥用职权,有上述第四项行为的,同时又构成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被执行人、协助执行义务人、担保人等负有执行义务的人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规定,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处罚。

第二条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有能力执行而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中规定的“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

(一)具有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财产情况、违反人民法院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令等拒不执行行为,经采取罚款或者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仍拒不执行的;

(二)伪造、毁灭有关被执行人履行能力的重要证据,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他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妨碍人民法院查明被执行人财产情况,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三)拒不交付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票证或者拒不迁出房屋、退出土地,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四)与他人串通,通过虚假诉讼、虚假仲裁、虚假和解等方式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五)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执行人员进入执行现场或者聚众哄闹、冲击执行现场,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六)对执行人员进行侮辱、围攻、扣押、殴打,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七)毁损、抢夺执行案件材料、执行公务车辆和其他执行器械、执行人员服装以及执行公务证件,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八)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致使债权人遭受重大损失的。

2、在公安机关不予受理的情况下,公诉转自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申请执行人有证据证明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人民法院认为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三项规定的,以自诉案件立案审理:

(一)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侵犯了申请执行人的人身、财产权利,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申请执行人曾经提出控告,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对负有执行义务的人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

限制其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

第一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其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

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被执行人,人民法院应当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第三条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不得有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

(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

(六)旅游、度假;

(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九)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被执行人为单位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不得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因私消费以个人财产实施前款规定行为的,可以向执行法院提出申请。执行法院审查属实的,应予准许。

*本文由上海天尚(长沙)律师事务所罗立志律师解答。

本文来自网络,不代表教育资讯立场,转载请注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