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Z201040建设工程物权制度
1.物权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2.财产所有权包括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占有权是行使物的使用权的前提条件。处分权是所有人的最基本的权利,是所有权内容的核心。
3.用益物权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和地役权。
4.耕地承包经营期限为30年。
5.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
6.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7.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建设用地使用权自登记是设立。
8.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有权将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或者抵押,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9.地役权是指为使用自己不动产的便利或提高其效益而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不动产的权利。地役权是按照当事人的约定设立的用益物权。
10.设立地役权,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地役权合同,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
11.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薄时发生效力。
12.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
13.物权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可以通过和解、调解、仲裁、诉讼等途径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