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试,可以说是检验每个人真实水平的关卡,也可以说是辨出妖魔鬼怪的照妖镜。因为不是每个人都能做到凭真才实学去考,想走终南捷径的不少。
正所谓“有需求就有市场”,只要有想弄虚作假的人,就会有因贪图利益或者为私人关系为其行方便者。为了打击这样的“市场”,我国的法律中也有对“组织考试作弊”相应处罚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组织考试作弊罪】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那么,哪些是“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呢?
先来看一个案例:
2016年年底,江苏省如东县的邹某华、邹某荣两兄弟想到了一条快速来钱的“致富之路”。
看那么多人为驾考头痛,邹某华、邹某荣觉得这是生财好办法,于是他们前前后后联络了多达28名驾校教练,共同谋划如何“帮助”那些驾校学员通过机动车驾驶证理论考试。
只要肯花钱,包你过考试——打着这样的私下宣传口号,邹某华、邹某荣经这28名驾校教练的介绍,不到3年的时间,就吸引了300多名学员来找他们求包过。这些人使用的作弊工具也没太多稀奇的,针孔摄像头、无线对讲机、无线耳机、无线信号接收器......
就这样,邹某华、邹某荣和多名驾校教练从中非法获利,总计收取了学员奉上的好处60多万元,但正当他们沉浸在数钱的快乐中时,其犯罪情节被发现了。
2020年4月,如东县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审理,邹某华、邹某荣和涉案驾校教练等30人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考试作弊,为他人提供作弊的帮助,其行为均已构成组织考试作弊罪。
据此,邹某华、邹某荣和涉案驾校教练等30人均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不同承担责任,情形最严重的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30万元,情节最轻的,也被判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另外,涉案的驾校教练均被取消了教练从业资格,被判处职业禁止。
普法时间;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考试作弊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包括:
(一)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研究生招生考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成人高等学校招生考试等国家教育考试;
(二)中央和地方公务员录用考试;
(三)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国家教师资格考试、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资产评估师资格考试、医师资格考试、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注册建筑师考试、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等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四)其他依照法律由中央或者地方主管部门以及行业组织的国家考试。
前款规定的考试涉及的特殊类型招生、特殊技能测试、面试等考试,属于“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
那何为组织考试作弊罪的严重情形呢?
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研究生招生考试、公务员录用考试中组织考试作弊的;
(二)导致考试推迟、取消或者启用备用试题的;
(三)考试工作人员组织考试作弊的;
(四)组织考生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作弊的;
(五)多次组织考试作弊的;
(六)组织三十人次以上作弊的;
(七)提供作弊器材五十件以上的;
(八)违法所得三十万元以上的;
(九)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在司法实践中,具体如何量刑考虑的因素很多,比如考试的重要性,行为人的犯罪情节轻重程度(如对考试秩序破坏的程度,如果泄露了试题,要看试题传播多广;如果从中非法获了利,具体获利的数额多少;行为人本身对其犯罪情节的认知,是否明知故犯,组织考生的数量等等)。
值得注意的是“组织考试作弊罪”是专门针对组织考生作弊者,参与作弊的考生并不适用这条法律。另外若考生请人在前面所述的重要考试中“代考”,一经查出便按【代替考试罪】处理,一般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结语:
总之,考试凭实力是最稳妥的,平时不烧香临时抱佛脚或者靠一些作弊手段去弄假,也只能欺骗自己,无法骗过别人,不管自己作弊还是组织他人作弊都是不提倡的,这不仅害人也害己,尤其像考研、高考以及各种资格证考试,作弊只能得一时的好,往将来看却是毫无益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