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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硕带读营DAY2补充知识及参考答案解析

一、Day2知识点补充

1.犯罪对象是犯罪构成客观方面的选择性要素,并非所有的犯罪都有犯罪对象。例如,脱逃罪、偷越国(边)境罪。

有些犯罪可能有两个犯罪对象。例如,抢劫罪同时侵犯人身和财产法益,其对象包括人和财物。

2.危害行为的本质:对法益增加或者创设的法律不允许的危险。

需要注意以下两点:

(1)日常行为没有对法益增加或者创设法律不允许的危险,不是危害行为。

例1,甲追赶小偷,小偷为了摆脱追赶,携带财物跳入河中,溺水身亡。甲的追赶行为被法律允许,不是危害行为。

注意:如果甲逼迫小偷跳入河中或者不让小偷上岸,则属于危害行为。

例2,乙驾车正常行驶,路人闯红灯时被撞身亡。乙的正常驾驶行为被法律允许,即使导致死亡,也不是危害行为。

注意:如果乙闯红灯,则属于危害行为。

(2)降低危险的行为不是危害行为。

例1,甲见邻居家的小孩从阳台坠落,伸手去接,因疏忽而未能接稳,儿童受重伤。甲实施的是降低风险的行为,不是危害行为。

例2,乙见窗台上的花盆坠落,正对丙的头部,便将丙推开,致其摔成轻伤。乙实施的是降低风险的行为,不是危害行为。

3.常见的纯正不作为犯:(重点掌握1-6项)

①逃税罪

②遗弃罪

③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

④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⑤丢失枪支不报罪

⑥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

⑦拒绝提供间谍犯罪、恐怖主义犯罪、极端主义犯罪证据罪

⑧不报安全事故罪

⑨不披露重要信息罪

⑩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

⑪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

4.关于介入因素的补充

⑴介入因素要中断因果关系,必须满足两个要求:

①质的要求:介入因素必须是异常(偶然)的因素,即介入因素在案件当时发生的概率很低。

比如甲将乙衣服点燃,乙跳河灭火而溺亡。介入因素是乙“跳河”,这个介入因素并不异常,身上着火了要么用水灭火,要么在地上打滚,因果关系未中断。

假如这个时候冲出来乙的仇人丙,一刀把乙砍死了,介入因素“丙拿刀砍人”是异常的,则因果关系中断。

②量的要求:介入因素必须是独立地引起危害结果的发生。即介入因素对死亡结果的贡献率是100%

甲在仇人张某的杯子里投了5毫克毒物(不足以致死,需要10毫克才能致人死亡),意欲杀死张某。甲投毒后,没有意思联络的乙又投入5毫克毒物(介入因素),最后,张某喝完10毫克毒物死亡。

在本案中,乙中途投毒是一个异常的因素,换言之,甲的投毒行为通常并不会导致其他人加入进来投毒。但乙投毒对死亡的贡献率只有50%,乙的行为不能独立、完全地导致死亡结果,故乙的行为不能中断甲的行为与死亡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甲、乙的行为均与死亡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⑵被害人的特殊体质不是介入因素,因为介入因素是在犯罪中途加入的因素,而被害人的特殊体质在犯罪之前已经具备。

例1,甲导致乙轻伤,乙是血友病患者,因流血不止而死亡。由于乙的特殊体质不是介入因素,因此不适用介入因素理论。

本案中,如果无甲的伤害行为,就无乙的死亡,故死亡结果与甲的伤害行为有因果关系。

注意:因果关系是客观的,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不要求认识到乙有特殊体质。

例2,乙、丙是校篮球队的成员,关系甚好但毕业后失联。某日乙、丙在大街上偶遇,都很兴奋。乙像以前的问候方式一样,朝丙的胸口打了两拳,紧紧将其抱住。丙因毕业后患有严重心脏病死在了乙的怀中。

如果无乙的行为,就无丙的死亡,故死亡结果与乙的行为有因果关系。由于乙不可能预见丙患有严重的心脏病,故本案是意外事件。

二、Day2思考题答案

乙的行为构成不作为犯吗?

不构成。

谁创造风险,谁消除风险。如果甲是跟乙拉扯之间掉入井里的,则乙有救助义务。因为乙的行为创造了风险,使得甲处于危险境地,因而负有排除危险的义务。

降低了他人的风险,也不构成不作为犯。

比如甲在深山野岭发现弃婴,把弃婴放在派出所门口,后弃婴死亡,甲不构成不作为犯。因为甲降低了风险,派出所门口相比深山野林,弃婴被救助的可能性更大。

如果甲把弃婴抱回家抚养,后因觉得养孩子太麻烦,把弃婴再次丢弃,后弃婴死亡,则甲构成犯罪。因为甲把弃婴抱回家抚养的行为,导致他人失去了救助弃婴的机会。

再比如,甲见乙落水,救上来后发现是仇人又推下去致其溺亡,则甲构成故意杀人罪(作为犯)。

三、Day2历年真题答案

1.【解析】 甲的行为符合刑法条文对于赌博罪中“聚众赌博”的规定,成立赌博罪,甲的行为符合赌博罪的基本的犯罪构成,A项正确,B项错误。赌博罪只规定了一档法定刑,即“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没有加重或者减轻的处罚形态,没有派生的犯罪构成,CD项错误。因此本题选A。

2.【解析】 甲出于杀乙的意图向乙开枪,致乙重伤,构成了故意杀人罪的未遂,属于修正的犯罪构成,B项正确,C项错误。故意杀人罪未遂不是以法益侵害程度为标准对犯罪构成进行的划分,不是派生的犯罪构成,也不是标准的犯罪构成, AD项错误。因此本题选B。

3.【解析】 一般客体是指社会主义社会关系(社会利益)的整体,C项正确。重婚罪侵害的直接客体是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而不是婚姻自由权利,D项错误。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之间是本质与现象的关系,犯罪客体寓于犯罪对象之中,揭示犯罪的本质,而犯罪对象是它的载体,A项正确。我国刑法分则体系主要以同类客体为基础加以构建,B项正确。因此本题选ABC

4.【解析】直接客体是指某一犯罪所直接侵害的某种特定的社会利益,D项正确。一个犯罪可能不只侵犯一个直接客体,比如抢劫罪,可能既侵犯人身权利,也侵犯财产权利,A项错误。同类客体是对犯罪进行分类的标准,而不是直接客体,B项错误。犯罪未遂的情况下也存在直接客体,只是没有对直接客体产生实际的损害或者没有产生犯罪人心理所预期要造成的损害,C项错误。因此本题选D。

5.【解析】玩忽职守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玩忽职守的行为可以是作为,也可以是不作为,C项正确;洗钱罪是作为犯罪,A项错误;BD项是纯正的不作为犯罪。因此本题选C。

6.【解析】本题中,C项丙在收养两岁小孩后,在丙与小孩之间形成父母子女关系,丙具有法定的抚养照顾小孩的义务。但丙没有履行义务,造成小孩饿死,其行为构成不作为犯罪,C项正确。

A项,甲和妻子都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甲不是妻子的监护人,妻子利用自己财政局局长的职权收受贿赂,甲没有制止的法律义务,因此甲不成立不作为犯罪。B项,乙不具备实施行为的义务,不成立不作为犯罪。D项,丁拒绝签署同意书是合法行为,不具备犯罪意图,与妻子跳楼身亡不具备法定的因果关系,不成立不作为犯罪。因此本题选C。

7.【答案】行为人负有特定作为义务(2分),特定作为义务来自法律明文规定、职务或业务上的要求、法律地位或法律行为所产生的义务、先行行为所产生的义务等(4分);行为人能够履行义务(2分);行为人不履行特定义务,造成或可能造成危害结果(2分)。

8.【解析】 危害结果是指危害行为对犯罪直接客体造成的实际损害或现实危险状态。危害结果是某些犯罪成立的必要条件,绝大多数的过失犯罪(如过失致人死亡罪)以及部分故意犯罪都把发生法定的物质性危害结果作为成立犯罪的构成要件,A项正确。在结果犯中,危害结果是犯罪既遂的必备要件,B项正确。行为犯指以法定的犯罪行为的完成作为既遂标志的犯罪,故对危害结果是否发生没有要求。危险犯指以行为人实施的危害行为造成法律规定的发生某种危险状态为既遂标志的犯罪。因此行为犯与危险犯都不是以危害结果的发生为既遂标志的,CD项均正确。故答案为ABCD。

9.【解析】确认行为与结果存在因果关系,是让行为人对该结果负刑事责任的客观基础,不考虑行为人的主观认识,A项错误。因果关系存在,不意味着对结果当然负责,因为刑事责任是主客观相统一的,仅仅认定存在因果关系是不够的,因果关系仅是客观性条件,不是充分条件,B项错误。因果关系具有必然性。只有条件关系但没有内在的、必然的、合乎规律的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的,不能认定存在因果关系,C项错误。因果关系具有客观性,是不以入的意志为转移的,不作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是客观存在的,行为人如果履行自己的作为义务就能够防止犯罪结果发生,因不履行作为义务而致该结果发生的,认定具有因果关系,D项正确。因此本题选D.

10.【解析】A项甲劝乙去山区旅行,乙因汽车坠崖而死亡,乙的死亡与汽车坠崖有因果关系,与甲的劝说行为没有必然联系,因此甲的行为与乙的死亡之间没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A项错误。B项甲是迷信犯,“作法”诅咒本身不会导致他人死亡,甲的行为与乙的死亡之间没有因果关系,B项错误。C项乙的死亡是由于被高楼坠落的花盆砸中,甲只是致乙轻伤,花盆砸中乙是介入因素,中断了甲的行为与乙的死亡之间的因果关系,因此甲的行为与乙的死亡之间没有因果关系,C项错误。D项因为甲的追赶导致乙迫不得已跳入水中溺水而亡,甲的行为与乙的死亡之间没有介人因素,没有甲的追赶乙就不会跳人水中,也就不会死亡,因此甲的行为与乙的死亡之间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D项正确。因此本题选D。

11.【解析】 刑法对于抢劫罪的规定中没有涉及抢劫的时间,所以犯罪时间既不是抢劫罪的选择要件,也不是加重情节,更不是必要要件,ABC项错误,D项正确。因此本题选D.

12.【解析】 一般情况下,刑法对犯罪的地点不做特别的限定,比如故意杀人罪,不管在什么地点杀人,都成立故意杀人罪。犯罪地点通常不是犯罪的共同构成要件,但有些犯罪,刑法把地点明文规定为某种犯罪的构成条件时,它就成了构成该罪不可缺少的条件。因此A项错误,B项正确。有些犯罪将犯罪地点作为法定量刑情节,有些作为酌定量刑情节,CD项正确。因此本题选BC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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