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雨山法院消息学生在校学习期间从学校提供的床铺上跌落受伤,学校是否担责呢?近日,雨山法院审结了一起学生从上铺跌落受伤的教育机构责任纠纷案件。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学校方赔偿原告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等共计25万余元。该判决已于8月30日生效。
2019年9月23日早晨5时左右,某学校寄宿制学生小丽不慎从学校宿舍的床上铺掉下受伤。受伤后,小丽被送至马鞍山市人民医院入院治疗,于2019年9月30日出院,出院诊断为脑疝、右侧硬膜下血肿、蛛网膜下腔出血、脑挫裂伤、枕部头皮挫伤。出院后又转诊继续治疗,后经鉴定机构鉴定为:因摔伤致颅脑损伤,目前遗有轻度智能减退,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重度受限构成八级伤残。小丽方面与该学校学多次协商无果,遂诉至法院,要求学校赔偿其医疗费等损失32万余元。
法院审理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从本案查明的事实来看,该学校提供的床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存在明显的不安全因素,学校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存在重大过错,对小丽的受伤后果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小丽虽然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但是已经年满17周岁,就读高三,对于在床的上铺活动具有与其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能力,自身亦负有一定的安全注意义务,基于此,法院认为该学校对小丽的受伤负主要责任,承担80%的责任,小丽负次要责任,承担20%的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该学校支付小丽各项损失80%的部分即255576.576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