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些人,对于公平的理解有很大的误解,而成为绝对平均主义。
而这种绝对平均主义的特点,是要求拉低条件更好的人。
提倡绝对平均主义的人,并不准备自己践行自己希望的绝对平均主义。
如果要求条件更好的人放弃合规合法的家庭条件、先天差别,与自己一样,那么主张者应该放弃计算机、放弃手机,屈就全世界还有条件更差的人。
不放弃通信设备向条件更差的人看齐,而拿着通讯设备在网络抱怨还有人比自己条件更好,就只是虚伪的一种形式。
人类会不会有一天完全一样?
不能排除。
但时间估计离现在还有一千年以上的距离。
每一个人出生的家庭、地点、时间不同,目前还不可能由没有出生的个人可以改变。
可以立法,也可以立规,在合理范围减少先天差别。
如果遗产税限于哈佛大学教授百年收入的十倍,有些人认为很合理,但有些人不同意,应该有程序的立法才算,个人抱怨没有用。
如果个人年收入上限是哈佛大学教授年薪的一百倍、一千倍,超出的大量课税,有些人认为同意,有些人不同意,还有人指出对经济的作用不一定就有利于大家,也需要认真严肃的考虑,通过程序,通过立法(或不立法)。
父母不能聘用自己的子女,应该是有法律法规。父母能否合法合规帮助子女,就不属于很快有共识的问题。
如果立法完全禁止父母帮助子女,那么子女应该都去最穷的地方、脱离父母生活,因为只有那样父母才无法帮忙。只要不离开父母,那么孩子就已经受到父母的帮助。
如果批其他人,而自己不是离开父母长大、自己不把孩子丢到艰苦地方独立生活,都是“虚情假意”,都是对其他人的要求。
有些差别将被长期认为合理、或难以平均,有些差别逐渐有共识应该减少。
人类社会逐步减少一些差别,需要时间,不可能一蹴而就。
单位招聘自己的学生,没有法律法规,但越来越多的、进步的、现代化的单位越来越限制(但不完全排除)近亲繁殖。美国几十年解决的,中国近十几年也在优秀单位获得共识而努力推进的,当然各个单位如何做是自己的事情,至于这样做是进步还是退步,是改革还是倒退,所有学术界的成年人自有看法。
管理国家经费,必定需要按常规有回避制度,不能不用中国科研经费管理已用二十年的回避制度。
建立规则、立法,应该考虑大家。不能建立规范的时候有利于自己。
老师立规矩,应该先考虑学生。
我到北大后,发现学院层面有几个限制本科生和研究生的规则。这种规则是不合理的,而且学院不一定有这种权力。例如,学院当时规定,研究生结婚向学院要证明未婚的时候,学院盖章前需要研究生导师同意研究生结婚。这估计是有些(不是全部)研究生导师不希望学生结婚,担心影响研究工作的投入。但研究生导师没有这种权力,学院也可能没有这种权利。我上任后,遇到第一例而知情后,立即废止了这一规定。
有老师曾经想利用规矩,限制本科生出国。我也否定了。吸引北大本科生在北大读研究生,应该靠老师的学术,不能是老师立规则限制学生、不方便学生出国留学。
能够做到老师先考虑学生,就是老师尽了责任的一种表现。在合理范围做力所能及的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