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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师让孩子表演喷火, 学校: 他自愿表演, 学校没有责任! ”

“老师让孩子表演喷火,学校:他自愿表演,学校没有责任!”湖北武汉,15岁的夏某是某学校一年级的学生,他读的学校很贵,学费一年要4.8万元。事发这天,学校组织召开家长会,并在会议后进入节目表演环节,谁曾想到,夏某表演吐火时,把自己烧得面目全非。

学校组织家长会,夏某父亲夏先生自然不能缺席,但他看了两个小魔术后,因急着上班,就先离开了。

然而,也就是十几分钟的时间,夏先生刚开车上高速,就接到了学校的电话,夏某表演喷火时,把自己烧伤了,很严重,正送往医院。夏先生非常震惊,孩子没有节目啊,怎么还去表演喷火了?

最后,夏某的伤情经鉴定,虽然没有达到伤残的地步,但要做整形康复手术,费用非常高,而事发后,学校一共给了治疗费、慰问金约5万元,这笔钱远远不够医疗费。

目前,夏先生已将夏某转校,并将学校起诉到法院,要求对方赔偿16万元。

现双方就是否赔偿事宜,有了下列不同意见。

1、学校表示,家长会前,学校有对节目进行彩排,夏某也参加了,但他表演失败,其节目被淘汰。

至于最后夏某为什么又上场表演了?学校表示,夏某执意要上场表演,班主任担心拒绝孩子会伤了他的自尊心,所以才没有阻拦他。

学校认为,夏某自愿选择表演,他应该知道该表演的危险性,这事和学校没关系,学校给了5万元的医疗费、慰问金已经仁至义尽了。

《民法典》第1176条规定,自愿参加具有一定危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

民法上将此条款称之为“自甘风险”条款,这是一种免除侵权人责任的免责制度。学校的意思是,夏某的行为属于自甘风险,他们没有责任。

2、夏先生不同意,夏先生认为学校有责任,应该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首先,夏某才15岁,是未成年人,也是一个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他无法正确地理解和判断自己的危险性,也无法正确的预见其后果。

其次,《民法典》第1200条的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学校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学校是否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主要看学校有没有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具体到本案,学校要不要赔偿,主要看学校有没有过错。

班主任辩解说,夏某之所以烧伤,是他自己添加食盐过量造成,而且出事之后,自己徒手救火,夏某还向他表示感谢,所以学校没有过错,不应该赔偿。

夏先生不认可,夏先生认为,夏某作为一个未成年人,在老师组织下参加这样有危险性的表演,学校应该预知风险并提供安全保障措施,学校有过错,应当赔偿。

3、夏某是一个未成年人,在学校出事后,学校应该负责。

夏某的喷火表演,是向班主任学的,煤油也是学校提供的,而喷火表演是一个高风险活动,煤油中要添加多少食盐,是一个很专业的问题。

夏某是一个15岁的未成年人,又是初学者,不清楚具体的量和其中的危险性,是很正常的事情,所以班主任声称,是夏某自己添加食盐过量造成的理由不成立。

最关键的是,夏某在彩排的时候,已经表演失败了,学校此时应该预料到,夏某有再次失败的可能!但学校没有加以制止,存在重大过失!换而言之,学校没有尽到教育、管理义务,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至于学校辩解说,夏某执意表演,属于自甘风险,学校的辩解理由不成立的,因为夏某是一个未成年人,他对风险没有正确的认识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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