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教育厅日前公布《四川省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开始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那么,有哪些内容值得关注?一起看看吧。
中小学校不得举办或参与举办培训机构
《办法》明确,本办法所称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以下简称“培训机构”)是指本省行政区域内利用非财政性经费举办,经各行政主管部门严格审批同意、依法取得办学许可后进行注册登记的,面向中小学生开展文化艺术类、科技类、体育类等校外培训的非学历教育机构。培训对象包括3—6岁学龄前儿童、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普通高中学生。
根据《办法》,培训机构的组织形式应为公司或民办非企业单位,举办者应是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企业或自然人,且符合相应条件。中小学校不得举办或参与举办培训机构。
培训机构不得聘用中小学在职教师
《办法》要求,培训机构应与聘用的从业人员依法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保障其工资、福利待遇和其他合法权益。严禁聘请在境外的外籍人员开展培训活动。培训机构不得聘用中小学在职教师,不得聘用有违法犯罪记录的人员。
同时,培训机构不得开展或变相开展学科类培训,不得在非学科培训项目中开设学科类内容。培训机构使用的培训材料应当符合相关规定,严禁提供境外培训材料和教育课程,不得使用非法有害或盗版侵权的出版物、印刷品。
一次性收费不超过3个月或60个课时
按要求,培训机构应在“四川省校外培训机构信息管理平台”(以下简称“平台”)进行注册登记,实施“实名制”管理。
培训机构必须通过平台收取培训费用,收取的培训费用应全额存入监管专用账户。培训机构应合理确定培训收费项目和标准,实行明码标价,主动公示并接受公众监督,不得在公示的项目和标准外收取其他费用,不得一次性收取或变相收取时间跨度超过3个月或60个课时的费用。
成都日报锦观新闻记者赵子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