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
父母离婚时约定,抚养费支付到子女满18周岁,子女已满18周岁但仍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的,是否可以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
【案情简介】
甲系乙、丙婚生女。乙、丙离婚时约定,甲由丙抚养,乙每月支付抚养费2200元至甲年满18周岁止。
甲于2020年10月年满十八周岁,现处于在校学习阶段,属于3+2学制(3年职高,2年大专),自2018年9月至2021年7月属于职业高中阶段。
甲向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乙向甲按照每个月4000元的标准支付2020年11月至2023年7月的抚养费;2.判令本案诉讼费由乙承担。
【争议焦点】
乙是否应在子女满18周岁后支付抚养费。
【法院认为】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子女或者尚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
本案中,甲虽于2020年10月年满十八周岁,但因其于2021年7月之前仍在校接受高中学历教育,此期间仍属于上述有权主张抚养费的情形。因此,甲主张乙支付自2020年11月至2021年7月的抚养费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
关于抚养费的具体金额,法院综合考虑甲的实际需要、乙的负担能力及居住地的生活水平,综合判定按照每月2400元的标准计算。据此,法院对甲诉讼请求中合理部分予以支持,对其超出部分不予支持。
【法院判决】
一、乙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甲2020年11月至2021年7月的抚养费21600元;二、驳回甲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条链接】
《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父母的抚养义务和子女的赡养义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四十一条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规定的“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
【总结】
子女已满18周岁但仍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的,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