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平台标注为“经济学者”宋某辉先生,近日在某网络平台发布消息称:因不满深圳市龙岗区清林经实验小学师德师风,我的小儿子立即从深圳市龙岗区清林经实验小学退学,不再接受九年义务教育。(目前宋先生账号已无法看到此文)。
宋某辉先生的帖文
我们不知宋先生儿子在该小学究竟遭遇了什么,惹得宋先生一怒之下在网上发文声讨,并且表示让自己的儿子从该小学退学,不再接受九年义务教育。须知,宋先生这一操作,很可能已经涉嫌犯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2021修正内容,其中第五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履行本法规定的各项职责,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依法保证其按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
第十二条规定,适龄儿童、少年免试入学。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在户籍所在地学校就近入学。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在非户籍所在地工作或者居住的适龄儿童、少年,在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工作或者居住地接受义务教育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为其提供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第五十八条规定,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无正当理由未依照本法规定送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
第五十九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胁迫或者诱骗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失学、辍学的。
第六十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可见,宋先生仅仅因为对学校的教育不满,随意剥夺自己孩子的九年义务教育,明显与义务教育法相关精神相违背。而且按照义务教育法相关之规定,宋先生可能还得承担相关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