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父母,都希望孩子能接受良好的教育。在负担了女儿百余万的本科留学费用后,男子刘新又被前妻诉至法院,要求他支付女儿162万余元的“读研费”,理由是刘新离婚时曾承诺女儿“海外留学费用和生活费由男方负担”。
这笔费用是否合理?
男方有无义务支付这笔“抚养费”?
近日,
广东广州黄埔区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了一审判决。
女儿本科留学,他支付百余万
据了解,2015年,刘新和妻子李娟(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协议离婚。当时,女儿刘宛正在就读国际班,为留学做着准备。离婚协议中,双方对财产进行了处分,并约定“男女双方同意在刘宛成年之前由女方抚养,男方每月给付刘宛抚养费5000元,直到刘宛大学毕业。刘宛国际高中以及海外留学费用和生活费由男方负担。”刘新说,这之后,他另组家庭,有几个孩子要抚养。
2017年,刘宛被美国某高校录取,赴美留学。2020年6月,刘新被诉至黄埔区法院。李娟要求刘新向其支付女儿刘宛赴美留学费用和生活费人民币151万余元及利息。经两级法院审理,刘新应支付人民币123万余元及利息。
刘新说,自己家庭负担也很重,为了支付这笔费用,他想尽办法,还向朋友借款约83万元,执行款已足额执行到位。
考上研究生,他再被追讨162万余元
但事情并未因此了结。2021年秋季,刘宛被录取为美国某高校研究生。2023年,李娟再次将刘新诉至法院。李娟称,为使女儿能顺利完成学业,她只好代刘新承担起女儿在美国攻读研究生期间的全部费用,截至起诉时她已为女儿支付学费和生活费折合人民币156万余元。她曾多次要求刘新返还上述款项,刘新均推诿和拒绝。她起诉要求刘新支付本金及利息共162万余元。
李娟称,女儿在考上研究生时曾打电话给刘新,询问是否要上该学校,刘新的回复是“当然要上,这么好的学校”。
但刘新表示,女儿读研究生时没有与他进行任何协商,他并不清楚。
刘新指出,刘宛于2017年就已经成年。成年子女就读大学期间,父母在有经济实力的前提下,可以向子女提供经济帮助,但这种帮助并不是强制性的法定义务,而是依据自己的能力、子女需要、自愿作出的道德行为,作为父母的这种付出,只是道德上的义务,并非法律上的义务,不具有法律强制执行效力。
刘新认为,离婚协议中约定的“直到刘宛大学毕业”应为普通大学本科毕业为止。抚养费的确定既要考虑子女的实际需要,又要考虑父母的实际负担能力。他此前已支付女儿就读本科费用,“已尽到作为父亲的法定、约定义务,仁至义尽”。
在刘新看来,刘宛自愿出国接受研究生教育,属于对自身的智力投资,刘宛若要继续深造读研究生,可以通过申请助学贷款、勤工俭学等方式达成自己的愿望。刘宛作为成年子女应根据自身状况作出是否继续深造的决定,而不是先花钱,然后找人买单。
法院审理
1.协议中“海外留学”应理解为大学本科
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规定,夫妻双方离婚后,父母对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本案中,双方协议离婚时签署的《离婚协议书》合法有效,对签订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李娟是否有权依据《离婚协议书》向刘新主张女儿研究生费用及生活费用?法院认为,离婚协议中“海外留学费用和生活费由男方负担”中的“海外留学”的范围相当宽泛,可以包括大学本科、研究生,研究生层次包括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两个层次,而双方就此有不同的意见,也未提交证据证实离婚协议书签订时的真实意思表示。李娟在前案已起诉要求刘新支付其垫付的女儿国外大学本科的学费,并获得法院的支持。
在日常情况下,一般而言高中毕业海外留学是指大学本科,考虑到李娟与刘新离婚时刘宛就读高中及抚养费主要针对未成年抚养人,上述离婚协议中“海外留学”应理解为刘宛读大学本科期间,如扩大理解为包括硕士、博士研究生,进而要求父母承担相关费用,则于抚养费的性质不符。李娟也没有提交证据证实刘宛就读研究生时,已告知且与刘新达成研究生学费由其负担的协议。
2.女儿已具备独立生活能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规定:抚养费请求主体仅限于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一条规定:“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为尚在校接受高中及以下学历教育的成年子女,其立法目的和主要功能在于保障未成年子女的健康成长以及子女接受九年义务教育的权利,当子女成年且能够独立生活后,抚养费给付不再具有法律强制力。现刘宛就读研究生,已具备独立生活能力。
综上,法院认为,在《离婚协议书》约定不明,且刘宛在已成年具有独立生活能力的情况下,同时刘新已向李娟支付刘宛大学本科的学费及刘新已另结婚有新的未成年抚养人情况下,李娟现要求支付其垫付刘宛研究生学费及生活费的请求,难以成立,法院不予支持。
法院判决,驳回李娟的全部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