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学生虐猫一事,河南南阳理工学院9月2日发布调查及处理结果通报:经查,李某某存在虐猫行为,在网上发布虐猫视频并发表不当言论。学校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南阳理工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规定》,给予该生开除学籍处分。
近年来不时出现的学生虐猫致死事件,高校的处罚多以留校察看为主,少见直接开除学籍。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8类开除学籍的情形为违反法律法规、代考、抄袭论文等,且在实践中,高校为保护学生,尽量让学生获得文凭,很少会因为学术抄袭这类事件将其开除,更常见的是因嫖娼等行为被治安处罚,才招致开除处理。
目前,我国尚未出台与反动物虐待相关的法律法规。在一些引发众怒的学生虐猫事件中,高校并无相关规定可以参照,只能自己判定行为性质,并酌定给予相应处罚。在此之前,很多高校执行的处罚是“留校察看”,这可能是因为,“留校察看”是除开除学籍之外最严厉的处罚措施,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没有明确列明虐待动物属于开除学籍的规定情形时,各校不好擅自对管理规定做出自己的理解。
而这一次,河南南阳理工学院直接开除学生学籍,进一步拓宽了对虐待动物行为性质认定的边界。即高校认为虐猫及后续言论与嫖娼等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论文抄袭等严重学术不端行为的性质类似。
该处罚通报公布后,舆论赞同的声音较多。其中主要有两类,一种是认为虐待动物致死侵害了动物生命权,故应该受到惩处;一种是认为虐待动物者心理阴暗,处罚有利于预防今后可能出现的违法犯罪行为。这两种观点均是对处罚必要性的阐释,而要得到法律认可,出台针对反虐待动物的专项法律规定,则必须建立在这样的基础上,即论证动物在经济价值之外,还有独立存在的某种价值需要法律保护——或是动物具有先天的生命权,或是残忍杀害动物伤害了人类情感。
当前我国法律认为,所有动物一律属于财物,如刑法认为,一些财产价值较高的动物若被侵害,以故意毁坏财物罪定罪处罚,并没有故意伤害动物罪之类的罪名。而尚待法律承认的,比如动物生命权,受限于生活环境和生产方式的差异,一直难以形成共识。
概括来讲,如果将动物保护范围扩大至所有动物,会对生产生活秩序形成冲击;如果只保护伴侣动物,似乎又不足以涵盖所有保护范围。另外,动物有一般动物与伴侣动物的区别。一般动物大概是指,鸡鸭猪羊之类满足人类生活饮食的动物,伴侣动物则是给人类提供情感陪伴的动物。但这样的划分在现实中并非泾渭分明,一些动物在此地/此人这里为伴侣动物,在彼地/他人那里为一般动物。比如,狗在城市里是伴侣动物,但在另一些地区只是一般动物。
这种现实环境、社会道德与法律立场之间的紧张状态,是阻碍反虐待动物相关法律法规进入立法程序的主要原因,而通过个案的积累与观点的拉锯,磨出一套各方都可以接受的共识,是推动立法进程的必由之路。
至少就这些年对虐待动物事件的社会讨论来看,已经有一些达成共识的部分。以虐待流浪猫为例,流浪猫是无主物,杀死一只流浪猫,虽然不涉及对具体权利人的财产侵害,但由于多数家庭将猫作为伴侣动物,且猫也不是大众化食物,因此流浪猫在一些人那里也具有情感意义。以猎奇享乐为目的当众杀害流浪猫,或将杀害过程上传网络,伤害了公共情感,需要受到道德谴责和一定惩罚。
目前,惩罚虐猫行为没有疑义,而人们似乎也能够接受学生因虐猫而被开除这样的惩罚尺度。可见,当人们的收入水平提高、生活方式更加多元,越发认同伴侣动物对自己或他人的情感意义之后,就会越发降低对虐待动物行为的忍受程度。而只要社会文明程度在一直推进,法律终会回应社会的变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