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避开行业的通用名称或描述性商标。
《商标法》有规定: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其他缺乏显著性特征的。
2、不能暗示产品特性。
指对其使用商品的性质或者质量具有影响或暗示作用的商标。
3、与产品和服务无关的名字具有显著性。
指构成商标的汉字词语、英文单词或者单词组合,亦或者中英文组合及图形,在词典上有固定含义,但与其指定的商品或者服务无关。
4、没有含义的词具有显著性。
指构成商标的汉字词语、英文单词或者字母组合本身在词典上没有任何含义,是自己独创的。
商标显著性随着商标的被使用,从无到有,由弱到强,从有到无,由强及弱,乃至逐渐淡化,当然也可以失而复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