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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留学, 中介说好的“保录”怎么黄了?

近年来,海外留学热度持续高涨,很多人选择委托留学中介机构办理申请留学相关事项。但因中介机构鱼龙混杂,引发的问题也日益增多。近日,重庆两江新区(自贸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因出国留学服务引发的合同纠纷案。

2020年8月,小欧的父亲计划将儿子送到新加坡留学,与某留学中介机构签订出国留学服务合同,合同约定该机构向小欧提供教育信息咨询服务,包括学校及专业的全面了解、前期的留学方案制定、专业级选校规划、线路设计、全程指导,费用为85万元。合同签订后,中介机构在详细了解小欧综合背景和申请要求的基础上,双方协商确定新加坡国立大学和南洋理工大学为申请院校,并就专业选择及专业要求签署确认书。同时,明确约定申请院校和专业一经确定,中介机构不得随意更改;在规定期限内,若小欧实际成绩达到了预估的成绩,并达到了所选学校最低录取要求,但没有收到学校录取信息的,有权要求中介机构退还咨询服务费用。2020年9月,小欧的父亲交纳了85万元的服务费用。中介机构再次承诺,若因非小欧自身原因导致保录失败或收款人伪造资料导致小欧退学的,将全额退还费用,并明确小欧需达到的成绩标准为A水准成绩最低标准ABB,即所选专业对应考试科目中至少三门成绩达到ABB,且雅思考试成绩不低于6.0。在收取服务费后的数月,双方多次通过微信沟通入学申请相关事宜。但机构负责老师却在合同履行期间,对于小欧需达到的入学成绩从“为了申请好的专业,你最好有四门考试成绩达到AAAB及雅思7.0”,到“现在要求A水准正式成绩,不只是预估成绩”,再到“咱们肯定不能按最初约定的最低分去提交”,在表述上前后发生极大变化。2021年3月,中介机构通知小欧,因其在入学申请截止日期前提交的成绩为A水准预估成绩ABBC,未满足目标院校最低AABB要求;雅思考试成绩6.0,其中阅读和写作未满足目标申请院校最低分6.0要求;未满足约定的基础成绩,无法按照确认的学校入学。机构提出下一个学季为小欧申请英国曼彻斯特大学的备选方案,小欧父亲以该学校不是双方约定的目标学校为由,予以拒绝。2021年5月,双方因无法就申请学校的备选方案达成一致,小欧要求中介机构退款无果,遂起诉至法院。案件审理过程中,双方就合同约定的小欧入学条件中的“A水准成绩”是预估成绩还是正式成绩产生了较大争议。法院审理中发现,双方对所考科目数量和成绩均存在理解上的差异,且该中介机构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小欧的目标学校要求的成绩标准存在多种表述,即对于小欧入学所需的成绩标准,机构多次在口头上进行了变更。

法院认为,从双方的聊天记录、中介机构提供的项目总结表等证据内容,可以推知双方约定的入学需达到的成绩标准就是预估成绩,所以对于“A水准成绩”,应当理解为“A水准预估成绩”,而非中介机构在庭审中辩称的“A水准正式成绩”。

从法院查明的事实来看,小欧提交的成绩已经符合“A水准预估成绩”的标准,而该成绩已满足南洋理工大学的申请条件,中介机构却并未按合同约定为小欧申请该学校。

在庭审中,双方就是否全额退费的问题产生了激烈的争论。中介机构辩称,保录失败的原因系小欧不配合听课、不按时参加考试所致,不应退还服务费用,且合同履行期限尚未届满,若小欧要求退还费用,系小欧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中介机构并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小欧存在不配合听课、不按时参加考试等事实,亦无证据证明小欧确有不符合约定的入学条件等情形,且其所称的课程系合同约定之外的辅导课程,故其抗辩意见法院不予采纳。鉴于小欧已自行安排其他学校入学,合同已实际无法履行,法院依法确认合同已解除,并判决中介机构全额退还小欧已交纳的85万元服务费用。

1、中介机构作为专业的留学服务机构在合同内容已经确定的情况下可以反复变更约定的入学条件吗?

合同是经过双方协商拟定好的,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乙方不能在未经过对方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变更合同内容。中介机构作为专业的留学服务机构,在合同内容已经确定的情况下,不应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无依据地反复变更约定的入学条件。

2、法院的判决依据?

(1)被告无证据证明原告违约。中介机构并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小欧存在不配合听课、不按时参加考试等事实,亦无证据证明小欧确有不符合约定的入学条件等情形,且其所称的课程系合同约定之外的辅导课程。

(2)合同已经无法继续履行,鉴于小欧已自行安排其他学校入学,合同已实际无法履行,法院依法确认合同已解除,并判决中介机构全额退还小欧已交纳的85万元服务费用。

3、留学中介机构的常用“套路”?如何避免被“套路”?

一是虚构机构背景资料。由于相关信息难以查证,机构往往会通过虚构背景、资质或者成功案例等方式,将自身包装成具有较强能力的机构,以吸引家长或学生选择。实际机构并没有相关资质,只为骗取服务费用。

二是向家长或学生提供虚假承诺,如“包过”“保录”等,当申请入学失败时,机构往往以学生“自身原因”为由,拒绝退款。部分机构还存在内部管理混乱、责任心不强、服务质量较差等问题,导致学生因机构未按时完成承诺的相关事项,影响入学。

三是随意变更约定的合同内容。部分机构未在充分掌握和了解学生及目标学校信息的基础上,与学生约定了入学条件等内容,但实际与学校要求的入学条件并不一致,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又多次变更,导致学生虽然满足了合同约定的条件但仍然无法入学,浪费了宝贵的时间。

四是以不合理低价诱骗。部分家长和学生在未充分了解留学中介市场相关情况时,极易被中介机构打出的“超低价”所诱骗,报名后再以各种名目向家长和学生收取不必要的服务费用,若不愿支付,则面临承担违约责任的风险。法官提示,出国留学之路,不论是家长还是学生本人,都应该擦亮眼睛,避免陷入留学中介机构的“套路”。即便委托留学中介机构处理相关事宜,也不应做“甩手掌柜”,对相关情况不闻不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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