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准立法”为校外培训锚定方向(主题)
工人日报-中工网记者 于忠宁
为规范校外培训活动,提高校外培训质量,满足多样化的文化教育需求,促进青少年健康成长,近日,教育部发布关于《校外培训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条例》)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2024年3月8日。
对本次推出的《条例》,多名专家进行了解读。面对不少自媒体的误读,中国民办教育协会也做出回应,称《条例》旨在推动依法管理校外培训,既非“收紧”也非“放开”。
学科类延续“双减”
《条例》明确,校外培训是指学校教育体系外,面向社会开展的,以中小学生和3至6岁学龄前儿童为对象,以提高学业水平或者培养兴趣特长等为主要目的,有组织或系统性的教育培训活动。
《条例》指出,校外培训办学许可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利用互联网技术在线开展校外培训活动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批。非学科类校外培训办学许可,在向教育行政部门申请许可前,应当报同级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涉及多个部门的,应当分别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记者注意到,在学科类培训延续“双减”方向的同时,《征求意见稿》在非学科类培训,尤其是在科学教育以及科技发展方面留出了空间。第18条提出:“鼓励、支持少年宫、科技馆、博物馆等各类校外场馆(所)开展校外培训,丰富课程设置、扩大招生数量,满足合理校外培训需求。”
教育部此前一直强调,幼儿园、中小学在职教师不能从事校外培训活动。此次《条例》补充提出,教研人员不得从事校外培训活动。
专家指出,防止与课程教学、考试命题相关的教研人员通过开展或者参与校外培训来影响到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考试招生,这是在营造一个公平竞争的行业发展环境。
强化法治成亮点
多名专家指出,《征求意见稿》最大的亮点是强化法治。《征求意见稿》以法规形式明确各方权利义务关系,有助于保障校外培训治理各主体的合法权益。校外培训治理作为一项多元共治活动,其主体除包括各级行政部门外,还包括机构、家长、学生、学校等,理顺各方权责关系有助于实现上述主体各安其所而不“越位”。
“双减”政策实施两年多来,其深化实施为校外培训治理法治化奠定了坚实基础。校外培训的相关政策文件已形成立体化政策网络。
华南师范大学基础教育治理与创新研究中心副教授余晖撰文指出,面对庞大的政策网络体系,对其进行有效牵引有赖于确立底层逻辑、价值原则和政策工具,而这些都离不开专项法律法规的保障。《校外培训管理条例》的出台将有力推动校外培训治理法治化,起到定方向、安民心、固根本之功效。
中国教育科学研究院研究员储朝晖对此表示,《征求意见稿》对过去的政策做了梳理,将其转化为效率更高的条例。这样一来,条例可以在一定时间内使用,避免了文件的反复推出。
既非“收紧”也非“放开”
此次发布的《条例》,给校外培训统一的概念界定,解决了校外培训的“地位问题”。依照《条例》定位,校外培训只要依法依规经营,可作为学校教育的有益补充。
然而,《条例》发布后,在网络上出现了不少误读,有的自媒体为赚取关注,一再炒作这是全面放开校外培训,不仅引发家长热议,不少人又陷入新一轮焦虑中,也影响《条例》理性征求社会意见进行完善。
为避免对《条例》内容误读,中国民办教育协会与教育部相关司局进行了专题沟通,要点如下:《条例》旨在推动依法管理校外培训,既非“收紧”也非“放开”。对于学科类机构仍执行中央“双减”精神,不审批新的机构,督促现有机构依法经营,防止泛滥并制造教育焦虑。对于非学科类机构,各地可依规审批新的机构,加强日常监管,确保培训质量,推动合理定价,使之成为学校教育的有益补充。
中国民办教育协会提示称,《条例》尚在征求意见时间内,欢迎社会各界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教育部将认真研究,应纳尽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