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二十余名考生因在微信群内透露试题被某高校取消研究生入学考试复试成绩,其中不乏高分考生。此消息受到网民广泛关注,并引发热议。4月9日,该高校就此事件作出回应,称涉事考生违背复试承诺,违反考场规则,破坏考试秩序,已构成考试违纪。
研究生入学考试是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其严肃性和重要程度自不待言。该事件一出,公众哗然。有人为考生打抱不平,说他们的分享行为完全出于善意根本不应被惩处;有人提出违反规则就需要付出代价,何况他们还是法律专业学子,更需要有规则意识;还有人表示举报者不怀好意利用规则漏洞谋求私利,其主观恶性更大难辞其咎。归根结底,争论的焦点就在于:考生的行为与结果是否相称,违反规则者和恶意利用规则者谁的过错更大。对于这两个问题,若学校不能将公平贯彻到底,社会公众将难以理解和接受。
一些人为论证处罚的正当性,不惜搬出刑法条文。根据我国刑法修正案,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考试试题答案的,可能构成组织考试作弊罪。然而此事件中,多名高分考生考完之后出于疏忽大意或者善意分享的主观心理,并无作弊的目的,自身也不能从中获得任何利益,不能适用该刑法条文。
有人通过将研究生复试题目解释为国家秘密来强调考生透题的严重危害性。这样的思路也大可不必。因为刑法中故意和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的犯罪主体只能是国家工作人员,考生是不可能构成此罪的。由高校发布的情况说明来看,此次事件的处理适用的是教育部颁布《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第九条第一款“取消该科目的考试成绩”规定。这是针对该部门法规第五条列举的九种违规情形做出的处罚规定。根据目前掌握的情况,涉事考生满足第九种情形,即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依据是该校研究生复试考场规则明确规定:“考生在复试期间不得录屏录音录像,考后不得向他人透漏招生考试内容,不得将试卷、答卷和考试内容以任何方式转发亲属或他人。”由此看来,违反复试考场规则足够引起取消考试成绩的后果。学校对透题考生的处理合法合规。
然而,学校的处理是否就做到了完全公平公正呢?
如果在微信群内透露复试内容构成违规,那么在微信群内询问复试内容,理论上构成引诱或者教唆他人违规,加上此举明显具有知晓试题或答案的意图。这样的行为符合《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第六条“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的行为”,按理应当认定为作弊。根据第九条第二款规定其所报名参加考试的各科各阶段成绩无效。
再来看举报行为。举报即检举报告,本是针对发现处理非法行为或者掩盖的非法利益而设立。在此事件中,举报人若纯粹出于尊重考场规则为维持公平竞争环境而举报,此种行为自然值得肯定。但若是举报成为考生排除竞争对手降低竞争压力的手段,举报人因怀有恶意应当受到谴责,如果其从中获利,则应当否定该利益的合法性。原因在于:如果不存在恶意,仅因实施客观违规行为也未获任何利益的透题者具有处罚该当性,那么存在主观恶意以规则为工具最终获利的人更具有可责难性。
法理学家贝卡利亚说:“执法者应当严苛,立法者应当温和”。法律不外乎人情,规则也一样。公平和正义是人情最根本的体现,只有当学校将公平贯彻到底,处理方式和声明满足人们对于公平正义的基本理解和向往,事件才算是取得圆满结局。若是让未来法律人的内心埋下利用规则损人利己的种子,朴素的公平和正义将会渐行渐远。
文/陈倩(石河子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