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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6所学校试卷 网上传播判了: 赔20万1千!

学校试卷有没有“独创性”,算不算著作权上的“作品”?

一、学科网与学校达成协议

2016年-2018年,学科网公司与166所学校签订了合作协议,约定向学科网公司提供相关试卷。

这些试卷共807套,学科网公司享有信息网络传播权。合作协议签订时间最早2016年1月,最晚2018年3月。

二、发现试卷被公布下载

学科网公司后来发现,网上冒出了一个组卷网,居然提供上述试卷,让注册用户可以下载。在下载的试卷上端,标有“组卷网”的LOGO和网址。

这不是侵犯了俺们公司的试题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么?

明目张胆,叔可忍婶子不可忍,告他丫的!

三、原、被告开始“互殴”

被告:组卷网背后的运营方,思高达公司出来说话了:这些试卷啊,不能称作是著作权法中的“作品”。为什么呢?

部分试题来源于(别的)第三方网站,而且人家发布的时间比你学科网早,或者跟你同步发的。(潜台词是,也不是你原创的啊,没准你也是抄袭别人的呢?凭啥来告我!)

原告:俺们学科网公司拿到了相关试卷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再把试卷上传网站的时间,那可不一定是试卷首次发表的时间啊!(有人提前发出来,那不是很正常的事情吗!)

随后,学科网公司更是神秘地一笑,再者,谁说我们原创了试卷啊?俺们这是主张汇编作品权利,understood?

打个比方来说,单个的珍珠不是我们产的。可是,俺们把珍珠都串起来,编成了一件“珍珠翡翠衫”!汇编的劳动成果创造了远大于一堆散珍珠的价钱,这就是“汇编”权的缘由。

跟我们扯什么试题来源,跟构成汇编作品啥关系都没有,请问,你们这是在扯犊子呢?

思高达公司继续委屈,俺们也没从这里面赚多少钱啊,不信请看下载量:于是,亮出了涉案试题的下载记录。

四、都别吵吵,听互联网法院怎么说!

先看看《著作权法》里,对作品怎么定义的: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的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

那么,判断试卷够不够成“作品”,就得看三个要素:

独创性、可复制和智力成果

1.网上能到处COPY,可复制没有问题;

2.不动脑子,能编出试题来吗?肯定是智力成果啊!

3.剩下的,最主要的就是看,有木有“独创性”┈┈

五、试卷题目的“独创性”是关键

试卷题目中的内容,确实是包含有其他的(已经编写的)题目。但学校考题多有特殊性啊,如果要重新编写试题,你是不是要考虑课程、考点及考试的要求呢?

那么,试卷编写者,要选取内容啊,要按大纲编排吧,仍然有创作性劳动的付出(这要烧死多少脑细胞啊)┈┈

所以,结论就是:编写试题达到了作品独创性的基本要求,构成汇编作品,应当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

六、别跟说我主体“不适格”

先要搞清楚一系列的问题:谁是试卷的作者,谁有试卷的著作权,谁有信息网络传播权(没权你就是路人甲,能告人家?)

各个学校吧,根据学生学习进度和考试要求,主持了试卷工作的进展和选择、编排试卷内容,并且由学校来承担责任,所以学校对试题享有著作权。

(是老师编写的没错,但是在学校组织下进行的创作,而且试卷上表明了相关学校的署名,属于单位作品)

另外,学校又跟学科网公司签订了资源互换合作协议书,把涉案试卷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独家授予学科网公司。

所以结论来了:学科网公司获得著作权人的合法授权,在授权期限内取得了涉案试卷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有权以自己名义就侵权行为提起诉讼

七、要把被告的“侵权行为”坐实!

先说大前提-概念和定义,神马是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能不能说得再具体一些啊,司法解释《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又来了:

1.信息网络,包括以计算机、电视机、固定电话机、移动电话机等电子设备为终端的计算机互联网、广播电视网、固定通信网、移动通信网等信息网络,以及向公众开放的局域网络。

2.通过上传到网络服务器、设置共享文件或者利用文件分享软件等方式,将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置于信息网络中,使公众能够在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以下载、浏览或者其他方式获得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实施了前款规定的提供行为。

再说小前提-事实,思高达公司作为专业提供考试服务及资源提供的网站,应知晓试题的编写需要付出一定的创作性劳动,构成作品的可能性较大,但怠于行使其管理信息职责的行为。

最后是结论:应认定其存在过错,构成侵权。

八、打了官司,要赔多少钱是关键

哎,一定又是千篇一律的酌定赔偿,秋语不看判决就知道。为啥?知识产权侵权太特殊了哇!

1.跟人身损害不一样,交通事故里人被撞伤了,送去医院里一检查,各种手术费治疗费医疗费营养费交通费,都是明明白白清清楚楚的,想赖掉也没门!

2.可这里呢?知识产权都是看不见、摸不着的实体权利,人家把你的成果盗取去用了,你能说清楚自己为此损失了多少钱吗?没法量化!

3.换个角度来看,侵权获利看下载量,那也太少了啊,不公平!(天底下,损人不利己的事情还少吗?要按照获利来赔,难道就白损了,这个思路也不好)

秋语这里说句公道话,很多当事人抱怨法院活稀泥,也没办法!反正,哪怕就是自我裁量,法官大人您也得确认个赔偿金额出来!

九、法官不能拒绝裁判,自我裁量还得说个“理”

1.涉案试卷独创性较低。试卷虽由创作者选择、编排相应内容,但是其所包含的题目内容并非全部为原创,且由于试题所涉及知识点固定,其创新空间较小。(让原告清醒一下)

2.涉案试题由创作者根据自我理解选择、编排,不具有权威性,市场价值较低(再给原告泼一盆冷水)。

3.思高达公司对其提供涉案试题的行为构成侵权应属明知,其侵权具有明显故意。(必须敲打被告,都是你惹的祸!)

就判经济损失数额201000元,退庭散了吧!

学科网公司提供相应合同、票据以证明其合理费用支出及支出的具体金额,一审法院根据本案以及其他思高达公司之间关于著作权纠纷案件情况,酌定本案中合理的维权支出7697元。

律师代理费5000元+电子数据存证2929.73元+司法鉴定1600元,法院根据本案以及其他思高达公司之间关于著作权纠纷案件情况,酌定本案中合理的维权支出7697元。

(秋语猜测,应该还有其他纠纷,只能摊销一部分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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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秋波,现供职辽宁省人民政府直属机关单位,从事商业经济研究与行政执法工作。曾就职原中国银行业管理委员会派出机构,外资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大型金融交易所和汽车金融公司。

法律研究领域:知识产权,传媒娱乐,数据合规;业内家族财富、投融资、公司商事。

杨秋娅,西南大学民商法学士,云南财经大学法律硕士。

北京京师(昆明)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昆明市律协婚姻家事专业委员,执业多年办案逾300+。

法律执业领域:婚姻家庭(涉外)、文化媒体娱乐法、公司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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