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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教育宜有情依理还应守法

10月23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以下简称家庭教育促进法)。该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合理安排未成年人学习、休息、娱乐和体育锻炼的时间,避免加重未成年人学习负担,预防未成年人沉迷网络”。这一法条明确了父母在家庭教育中的权责主体地位,并针对“双减”“沉迷网络”等具体问题,为父母的带娃行为提供了法律依据。

明确权责主体是前提,家长是家庭教育的主体。研究表明,家庭教育中最普遍的状况是“被动家长”,即家长习惯于被动接受学校、教师、校外培训机构等的“指导”,很少主动思考家庭教育应在孩子成长过程中承担怎样的角色。这类家长往往缺乏家庭教育的主体意识。对此,家庭教育促进法第二十二条明确将“安排未成年人学习、休息、娱乐和体育锻炼的时间”的权责主体规定为“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这赋予了父母在家庭范围内安排未成年人起居生活时间的职责。在对家长赋权的同时,法条同时对家长提出了“合理安排”的要求。父母要适度、均衡地安排子女的生活时间,不可对之放任自流,使之误入歧途。而一旦未成年人出现问题,父母和监护人的责任便无可推脱。

规定权责内容是关键环节,饮食起居皆是教育。当前,我国对家庭教育应聚焦的内容仍有争论。例如,不少教师认为家庭教育仍应以家长督促学生学习、配合学校教学工作为主;一些家长认为,为孩子“报班”“花钱”是家庭教育的最本质特征;还有一些家长希望通过创设良好家庭环境以达到理想的教育效果。对家庭教育的内容理解存在差异的背后,是家庭教育与学校教育边界不清、侧重点不明。此次家庭教育促进法的颁布,为众多家长提供了根本引导。

家庭教育促进法突出了家庭教育与学校教育的差异。任何未成年人的家庭生活和家庭教育都必须完整包含“学习、休息、娱乐、体育锻炼”这四类内容。家庭教育的根本任务并不只在知识的获得或巩固,而在立德树人,应多关注孩子的身心发展。

针对家长焦虑、学生课业负担过重的问题,家庭教育促进法专门提出父母和监护人应“避免加重未成年人学习负担”,呼应了“双减”政策,尤其要求父母不应在学校布置的作业外,继续加重未成年人的课业负担。由此,对子女的过分“加码”,不仅仅是家庭范围内的育儿方式问题,同样是法律所不倡导、不允许的。对此,家长应做到四个方面,才能让家庭教育真正落地生根。

一是提升主体意识。家长要具有强烈的权责主体意识,主动行使父母职责,主动思考家庭教育应如何为未成年人的成长保驾护航。这就要求家长不断充实自己,一方面要主动了解家庭教育的相关知识,参与相关的活动,尤其是多参与当地学校和社区举办的公益讲座等,了解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的规律,树立科学的养育观。更重要的是,家长需要主动了解孩子,尊重未成年人的个体差异,通过高质量的陪伴,了解孩子的身心发展特点。在科学理论的指导下,排除无效的外部干扰,根据子女的实际特点,为其安排最适宜的家庭活动。

二是身体力行率先垂范。对于家长而言,当务之急是转变以知识为主的家庭教育观,树立“处处皆教育”的家庭教育观,注重家庭生活的点滴细节,使家庭教育为个体的全面成长服务。父母的言行是子女的模板,父母要注重自身言行,提高自身修养,在饮食起居、家庭活动与家庭事务方面对子女提出一定要求,这样同样能潜移默化地促进未成年人自我管理能力的提升。

三是保证高质量的陪伴。在“双减”政策背景下,在课业压力相对减少的情况下,父母需要花更多时间考虑如何深度陪伴子女,并通过这种深度陪伴促进子女身心全面、健康发展。法条中所规定的娱乐、体育锻炼等家庭活动,同样需要家长与子女共同参与。通过督促子女参与家务劳动、共同进行社区实践活动等,可以培养孩子热爱劳动、热爱实践的价值取向;通过与子女共同进行阅读等活动,可以引导子女在提升审美能力的同时,培养崇高的志趣,更多了解自我、表达自我、了解社会;通过日常与子女共同谈论国家重大事件、社会时事与家庭事务,孩子能够在日积月累中了解国家的发展状况,并树立爱党爱国的正确观念;通过与子女进行多种室内或户外锻炼,在提升孩子身体素养的同时,能培养他们坚忍不拔的意志力,并为日后的情绪舒缓提供有效出口。

四是注重家风建设。对于父母而言,上述具体方法固然重要,但更为关键的是创设良好的家庭环境,持之以恒地做好家风建设。家庭教育的核心特点在于浸润,这也是家庭教育促进法的价值导向。家庭教育的根本任务在于立德树人,完成这一任务需要长期的、多样的、具有正能量的文化浸润。而良好家风的作用在于长期、稳定地实现这种浸润。因此,父母努力营造和谐、正向并具有特色的家风,可谓“依法带娃”的最高境界。

(作者:王轶晰,中国教育科学研究院助理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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