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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规则不要采取“双重标准”

经常听到单位领导唠叨“对事不对人”,“单位制度面前人人平等”,“不让老实人吃亏”……

单位确实有制度也有规则,貌似凡事按着规则来执行就能体现单位人人平等。

然而,果真如此吗?

首先说,单位规则的制定人肯定是所谓的校委会的几个人,规则代表的是规则制定人的意志,为规则制定人打身量造的,比如,单位来个市政府荣誉证书,根据规则不会跳出所谓校委会圈子。

有位退休的副校长直言不讳“规定是校委会定的,倾向校委会是肯定的,没好处,谁还愿意当校领导啊!”

一针见血,好一个“没好处,谁还愿意当校领导啊。”!

这就是为啥有些人不踏实工作,教学成绩倒数,依然不屈不挠一门心思做个“中层”的原因。

单位不尽人意的规则,具体严格执行也可以,或许某些同校委会们条件类似的能沾点光,蹭点好处。

然而,对规则的解释权属于校委会,这个解释权很厉害,中国文化的博大精深就在于此。

同样的事,同样的规则,在不同人身上就不长同的适用。

比如,单位考勤,有人发现一个惊人规律,凡是中层正职以上的领导干部每次考核考勤分全部是满分!

为什么呢?负责考勤的解读说:“领导是忙身子啊,领导干的任何事都是公事!领导素质高啊,正因为素质高才当上的领导啊。”

看破不说破,切莫认为群众容易被忽悠,有句话说的好“群众的眼睛是雪亮的”,单位的历史是普通群众写的。

如果同样的情况,适用规则采取双重标准,久而久之,规则也就难以执行下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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