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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对“法大教授写绝交信”事件发表看法, 最好先搞清这几个问题

(1)刘教授发布跟汪教授绝交的声明,主要是因为没当上副会长吗?

网上一些报道的标题,明里暗里强调“因为当不上副会长,法大教授……”,严格说这种标题涉嫌误导受众。

部分网友受到这种标题的影响,批评的矛头已经或明或暗对准刘教授。说什么(刘教授)“沉迷当官”“有辱斯文”“论资排辈”,等等。而实际上刘教授已经用她的实际行动证明她并不是“沉迷当官”——放弃继续当“常务理事”。同时,刘教授采用这种写绝交声明的方式,把事情的前因后果详细讲出来(虽然属一面之词),是真是假接受公众评判。正所谓,真的假不了,假的真不了,并且她表示已经保留相关证据。这种有信心打赢笔墨官司的纸面作业,不正是知识分子“道不同不相为谋”的最恰当表态吗?不采用这种白纸黑字的书面声明方式,难道应该付诸一笑、故作大度、难得糊涂、息事宁人,以体现“烂好人”身上具备的那种传统美德?难道应该选择按兵不动,找机会打击、报复、构陷、搞臭,以体现“老祖宗”传承下来的兵不厌诈的国学智慧?

至于刘教授为什么选择发布绝交声明的方式,她自己已经说出了原因:

“之所以选择声明的方式,是因为假他人之手、甩锅于人,搞阴谋诡计、告密揭发之举,我的教养不允许;容忍忘恩负义之人,姑息养奸、助纣为虐之事,我受的教育不允许;咽下这口气、做逆来顺受之人,对不起,我的性格不允许。”

(2)刘教授做错了什么?

我说上面那些话,并不是表明我完全认同刘教授,更不是像有些网友猜测的——我是拿钱办事的“枪手”。(每回我对社会热点事件说出不同于多数人的看法,就会被不止一个网友留言责问:“拿了多少钱?!”含泪的笑。)

刘教授不该让汪教授退选,或者说什么她所谓的“让贤”。

刘教授在绝交声明里强调了自己争取当副会长的意义——离退休还有5年,想让自己身上多一道光环,而且这是最后一次机会。而汪教授,用刘教授的话说,比她年轻13岁,潜台词是“汪教授以后有的是机会”,为何要跟自己争?跟曾经有恩于他的“老姐”争?而且争还不是态度鲜明地争,是当面一套背后一套地争!

为避免自己是在论资排辈,以势压人,刘教授还在声明里列举自己完全具备担任副会长的资历。

但是,任何职务、头衔、工作,并不是某某人非常想拥有,并且具备拥有的条件,就一定可以拥有的呀!

刘教授是法学院教授,难道连这个道理都不明白?正因为好的事物,大家都想拥有,才制定法律、规章、制度呀!要不然,听凭每个人的意愿,想要啥就有啥,那社会岂不乱了套?

这就是客观主义哲学家安·兰德强调的,“一个人想要某物,仅仅这个事实还不能证明他想要的对象是善,获得这个对象也不一定在事实上对他有利”。“既然理性的人知道,人必须通过自己的努力实现目标,那么他就明白,不管是财富、工作还是任何人类价值,都不存在既定的、有限的、静止的数量,等着被人瓜分。他知道:所有的利益都必须创造出来,一个人的收获并不代表另一个人的损失,一个人获得成就并不意味着牺牲未获这项成就的人”。

因此,在刘教授看来,“副会长”头衔是既定的、有限的、静止的数量,等着被人瓜分。自己得到了,就属于天道酬勤,公道自在人心;汪教授得到了,就属于他阴奉阳违、忘恩负义牺牲了“老姐”。

大错特错。

一个职务、头衔、工作,之所以抢手,是因为它能体现拥有者的实力价值。一个人经过层层筛选,从众多竞争者中脱颖而出,他才会因为得到了某一职务、头衔、工作,而由衷地开心、自豪。要是胜出的原因是有力竞争者没有参加,而且还是靠自己打感情牌、恩情牌使得对方弃权,那么这样得到职务、头衔、工作,还有什么光环可言?

如果绝交信里刘教授提到的曾经对汪教授的种种帮助完全属实,那么刘教授凭借这种“资本”,要求汪教授退选、让贤,就显得过去的种种恩情太不纯粹了。所谓忘恩负义,是指受助者违背了当初帮助自己的人的价值观、是非观,比如你曾经帮助一个乞丐学文化,目的是希望他以后能够自食其力,为社会做贡献,结果他有了文化之后,不光没有自食其力,还发展了更多的人去当乞丐、要饭,不劳而获,并且还对你形同陌路,甚至恨不得让你马上从他眼前消失。像他这样的人,你当然可以痛斥他忘恩负义。如果他有了文化,后来努力奋斗成了一位功夫巨星,有机会参演好莱坞大片,接受邀请准备去试镜,而你,或者你的亲人,跟他是同行,也获得试镜的机会。你知道他是一个相当有实力的竞争者,为了实现自己或亲人打入好莱坞的梦想,你就要求他别去试镜,去了就是跟自己作对,去了就是忘恩负义。你觉得这合适吗?难道你当初帮助他不是为了他以后能实现自己的价值,而只是为了在关键时刻充当你的牺牲品?

(3)汪教授做错了什么?

我说上面那些话,并不是表明我完全认同汪教授,更不是像有些网友猜测的——我是拿钱办事的“枪手”。(每回我对社会热点事件说出不同于多数人的看法,就会被不止一个网友留言责问:“拿了多少钱?!”含泪的笑。)

汪教授不该隐瞒自己想当副会长的抱负,更不该假装顺着刘教授要自己退选的意思,却背地里该咋干还咋干。这属于缺乏契约精神。奇怪,法学院教授所掌握的法学知识难道只是为了教育学生的?

汪教授欠缺的是坚定追求个人利益并且把这当成荣耀的利己主义伦理观。

这里还是引用客观主义哲学家安·兰德的观点:

“人类(包括每一个人)本身是自己——而非别人——的目的。他为自己而存在,既不要为别人而牺牲自己,也不要别人为自己牺牲。追求合理的私利和个人幸福便是其生命最高的道德意义。”

因此,当汪教授被刘教授要求退选,以便成全后者的心愿时,如果他接受“人本身是自己的目的”这一观念,他就应该正大光明地表态:这样的做法违背他的伦理观、是非观,恕难从命;别的报恩方式可以考虑,这样的报恩方式不合法,违反良知;自己首先是一个有权追求合理私利和个人幸福的生命,而不是报恩工具。

(4)校方或法学会做错了什么?

校方或法学会应该针对刘教授绝交信里反映的,汪教授被刘教授要求退选、让贤的事情是不是真实存在。如果真实存在的话,应该怎么处理,作为传授法学知识的地方,用不着外行来指指点点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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