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嘉兴。一位大学生往卡里存了16000元,来到学校取钱时,发现余额竟然只有8毛6,于是她赶紧告诉自己的父亲,她父亲便去找存款行要个说法。
徐先生的女儿上了大学后,为了方便女儿交各种费用和寄生活费,就给了女儿一张卡,并往女儿卡里存了16000元。
女儿到学校安排一切之后,就打算拿钱出来交各种费用,却发现钱取不出来,一查余额竟然只有8毛6。
难道是父亲没有往里面存钱,于是她赶紧打电话给父亲,询问这件事情。父亲也很惊讶,明明已经在里面存了16000元,怎么会没有钱呢?
为了搞清楚状况,他赶紧来到存款行,打出取款明细,发现竟有三百多笔支出,每笔都是50元。这就奇怪了,明明女儿没有取钱,自己也没有取,这钱怎么无缘无故会分300多笔消失这到底是怎么回事?
为了搞清楚状况, 他赶紧来到柜台,询问柜员。柜员却说,这是徐先生自己绑定的业务,这都是正常的扣费。这可把徐先生给整蒙了,他仔细想了想,终于想起了是到底怎么回事!
原来女儿上高中时,就使用这张卡,当时学校规定,学生在饭堂吃饭,饭卡需要绑定存款卡,每当饭卡里面余额不足,就会主动圈存五十元。可是现在女儿明明没有使用饭卡吃饭,里面怎么会余额不足,然后就主动圈存钱呢?
并且女儿上大学之后,徐先生担心这项业务会影响这张卡,也来存款行打算注销这张卡,但是柜员告诉他这张卡可以正常使用的,不影响一切正常的业务,可是现在竟然发生这种情况,于是他要柜员给一个合理的说法。
然而柜员的说法让他无法接受,他说这是科技公司与学校的事情,应当找他们处理。对于柜员的这个说法徐先生不认可,他觉得把钱存到卡里,在没有使用的情况下,那么存款行就应该妥善保管钱,现在钱不见了,那么存款行应该负责,然而存款行一直没有给他处理。
徐先生一气之下,找来了求助人,面对求助人的提问,柜员说这是学生和学校,以及存款行之间的事情,外人无权干涉,面对钱是否被圈存掉的质疑,也没有正面回答,而徐先生的钱也没有解决。
那么钱存到卡里,在没有使用的情况下,钱主动被圈存掉,到底是存款行的问题,还是学生和高中学校之间的问题?
1. 徐先生往卡里存了16000元,他和存款行就构成了合同关系,没有使用的情况下,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妥善保管资金的义务。
根据《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款规定,银行有义务为持卡人提供安全的交易环境。
《商业银行法》第二一九条商业银行办理个人储蓄存款业务,应当遵循存款自愿、取款自由、存款有息、为存款人保密的原则。
第三一三条商业银行应当保证存款本金和利息的支付,不得拖延、拒绝支付存款本金和利息。
当合同成立,以上都是合同的约定,如果存款行没有履行这些义务,那么属于违约行为。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徐先生把钱存到卡里,肯定是希望资金有一个好的交易环境,让女儿合理使用。而把钱存到卡里,自然也就是方便女儿取钱。可现在,在没有取钱的情况下,钱被圈存掉了,那么就是存款行没有履行妥善保管的义务,也没有履行取款自由的约定,自然属于违约行为,存款行应当承担赔偿损失的违约责任。
2. 徐先生在打算据注销卡时,柜员告知他这张卡可以正常使用,之前的业务,不影响卡的正常业务。
现在学生已经高中毕业,在学校的学生系统里面应该是没有这个在校生。也就是这位大学生已经和高中学校结束了这项业务,那么这种情况下,学校的系统依然在没有使用的情况下圈存钱,这就是学校绑定的系统和存款行之间的问题。
从以上可以看出,不是学校的绑定系统出现问题,就是存款行的系统出现问题。在这个情况下,由于大学生已经和学校没有这项业务往来,那么应该由存款行解决这个问题。
而徐先生在救助人的帮助下,存款行也进行了调查,发现是科技公司出现的问题,才导致学校的系统出现误扣,现在徐先生也把这笔钱要了回来。
其实这件事很简单,在没有使用饭卡的情况下,饭卡不会出现余额不足,没有出现这种情况,却依然自动圈存钱。很明显是系统出现了问题,在这种情况下,存款行应当主动处理这个问题,履行妥善保管资金的义务。
我们把钱存起来,就是对存款行的信任,当我们的卡遇到问题时,那么存取行应当主动处理我们的问题。存取行业应当提高自己的技术服务,不断更新系统,满足储户的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