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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校外遭遇同学暴力,副校长被免职,打人学生记过处分

学生校外遭遇同学暴力,副校长被免职,打人学生记过处分!前几日网上流传出一段令人愤怒的校园暴力视频:一群初中生围殴一名男同学。

视频之初,一名女生连续的扇一名男生耳光,男生跪地认错被要求站起来继续打耳光,四周一圈男女学生围观、看着女生打人哄笑、拍视频。最后男孩被打的不敢起身周围一圈学生一起围着男孩踢踹。

事后查明,事发9月7日晚,安徽亳州,涉事学生都是亳州十六中学生,事发地点在校外。

视频流出后当地政府、公安、教育等部门第一时间开展调查,打人者均到案。最后因为打人者和被打者都是未成年人,对主要打人者学校予以记过处分,其他参与者给予警告。

而对该校校长给予行政警告处分,分管副校长和教导主任给予免职,班主任给予记过处分。

频频的校园暴力视频,看的让人揪心,我们首先痛恨和愤怒于打人学生的残暴和冷血,其次我们又第一时间思考的是:这些学生是怎么啦,为什么会如此没有人性?

第一个问题:如何法律定性暴力事件,以及如何处罚。

视频直观反映的是暴力殴打他人、伤害他人,所以首先可能涉及的就是故意殴打伤害违法。

从视频看,虽然打耳光,拳打脚踢很恶劣,但可能并没有对被害人身体造成轻伤以上的严重伤害。故而不会构成故意伤害罪。

那么如果认定殴打伤害,则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处理:殴打伤害他人,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有结伙殴打他人等恶劣情节,处10日到15日拘留。

但深层看,这些打人者可能不是处于伤害身体的故意,更多的是没事找事,逞强好胜,滋事生非,以殴打他人取乐和显摆。这种情况就涉嫌寻衅滋事。

并且本案的随意殴打、辱骂他人的情节事实上是十分恶劣严重的,正常来评价,应该达到了刑事犯罪的程度,涉嫌寻衅滋事罪。

《刑法》二百九十三条规定:有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寻衅滋事行为,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可问题是,这些打人者构成犯罪,却不能处罚。因为他们可能都不满不十六周岁,而寻衅滋事罪的刑事责任年龄是十六周岁。

故而无法处以刑事处罚,学校仅给予一些记过之类的处分。

第二个问题: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根源,及处分学校领导老师有无根据和作用。

关于为什么现在的未成年人违法犯罪高发,原因无外乎几个:

一是教育不到位,家庭家庭宠溺、监管教育缺位,学校教育重成绩轻品德;二是法制意识不足,当前我们对于未成年人从小学到初中,法律教育十分不足;三是惩戒不足,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后果成本很低,导致了部分孩子无视法律,甚至故意违反法律。

对于未成年人校园暴力,学校领导老师对此当然具有重要责任,说明学校的管理和教育是有缺失的。对于发生如此恶劣的事件,当然应该承担责任。对学校领导老师的处罚,是对其履职不力的后果,处罚是督促学校领导老师加强学生教育管理的举措。

第三个问题:仅仅学校给予记过处分,能否达到惩治教育的目的。

很显然,我们认为对于如此恶劣的学生,仅仅学校给个记过警告处分,甚至档案都不会留下痕迹,起不到什么惩戒教育效果,他们甚至对此毫无感觉。

虽然对于未成年人,我们坚持教育为主,但新形势下未成年人违法犯罪高发的态势,一定的、可行的惩戒措施,才具有震慑作用:

比如考虑他们虽然没有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但如果达到了十四周岁的治安处罚年龄,完全可以考虑予以对应的治安拘留等处罚。

再比如落实好“专门矫治”措施,《刑法》十七条规定了: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依法进行专门矫治教育。

像本案这样恶劣的学生,仅靠家长管教,没有多大作用,如果家长能够有效管教,他们也不至于变成如此模样。所以,我们认为非常必要实施专门矫治,有惩戒,有震慑,才有尊法畏法守法的自觉。

最后,未成年人是未来是希望,我们在痛心未成年人法纪意识淡泊、人性缺失的同时,要重点思考如何通过教育、惩戒等手段,应对新形势下的未成年人违法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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