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一个孩子踏入学校开始,学校与他的成长之间便出现了密不可分的联系,而学校作为教书育人的地方,承担着教书育人的职责,将学生培养成才。而在履行这一职责的过程中,学校不仅会遇到笃实好学的学生,同时也会遇到顽皮的学生,而采取何种教育方式去教育引导他们,便是学校和教师在教学工作中必须要面对和解决的问题。
在面对顽皮好动的学生时,如何正确把握教育和惩戒的尺度,让他们可以遵循学校的规章制度,不影响其他学生正常学习,对于教师和学习都是一个难点。而其中有些便选择了通过简单的方式去解决,也因此对学生造成了伤害,那么,学生在校发生伤害事故,学校应该承担什么责任?
【案例回顾】
2013年6月5日,广西某县的一所中学内,在上课前该校的初中生物老师蔡某准备组织开展一次课堂小考,于是便准备了一份试卷。在上课铃响后他便带着这份试卷走进了教室,但此时课堂内的秩序很是混乱,而班里的一名学生刘某宇在他进入教室后依然不遵守课堂纪律,在班级内大声喧哗影响其他学生正常学习和考试。
为了维持课堂纪律,让其他学生可以安心进行考试,蔡某便对刘某宇进行教育,让他保持安静。但他的警告并没有得到对方的理睬,于是蔡某便拿着手中剩余的部分试卷对刘某宇进行拍打警告,而在拍打之后刘某宇却与其争吵了起来。
为了不影响其他学生正常的上课秩序,蔡某便要求对方离开自己的座位,跟他去教室外接受教育,但刘某宇不肯,蔡某便强行拉着他向教室外走,而在双方拉扯的过程中,刘某宇突然跌倒受伤。在发现此事后,蔡某当即拨打了急救电话将刘某宇送往医院进行救治。
刘某宇的伤势在经医院诊断后确诊为右尺桡骨下段骨折,随后院方为刘某宇进行了手术,在其体内植入复位钢板。在刘某宇入院治疗期间,蔡某为其垫付了2万元的医药费。
在经过8天住院治疗后刘某宇出院,但其身体情况最终被鉴定为九级残疾,刘某宇的父母在看到这一情况后,将学校和蔡某告上了法庭,要求他们赔偿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5万余元。此案审理后,法院将作出怎样的判决?学生在学校内发生伤害事故,学校的责任该如何确定?
在开庭审理后,在举证质证阶段采纳了事发时刘某宇确实存在违反学校教育规定,扰乱教学秩序的情况,在本案中刘某宇本身的行为存在过错,且与损害结果的发生存在关联,需要为此承担部分责任。
但蔡某作为一名老师,在对未成年人进行教育,履行教育职责的过程中未采取合理恰当的教育方式,先后利用试卷拍打和拉扯的方式,要求对方听从自己的要求,在拉扯的过程中造成了刘某宇意外受伤,蔡某的行为与刘某宇的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关联。
法院根据过错相抵原则对此案作出判决,要求校方向刘某宇家属赔偿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3万余元,再考虑到蔡某事前已经垫付了2万元医药费,校方应当向刘某宇家属赔偿11万余元的经济损失。
【以案普法】
根据《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以及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致人损害的,由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民事责任。
学生在学校学习生活期间,学校便对学生负有教育、管理和保护的职责,而老师作为这一责任的具体实施人,其在履行教育职责时也不能放弃对学生的保护。当学生在学校发生伤害事故,造成损害结果的发生时,也不能一味地将所有的责任都归咎于校方,而是要结合实际情况对当时的情况进行判断,而本案的情况便是如此。
蔡某作为学校的工作人员,在履行自己职务的过程中使用了不恰当的教育方式对待学生,并导致了该学生受伤的情况发生。蔡某作为负有照护职责的人员,蔡某的行为明显超出了正常合理的范围,属于校园内发生的责任事故。那么这名老师在行为上便具备了一定的过错,而这一过错也与损害结果的发生存在关联,那么老师在这件事情上也就需要背负一定的责任。
同时也不能忽略刘某宇在本案发生的过程中,由于其不遵守校规校纪,违反课堂纪律,在蔡某对其进行批评教育的过程中拒不配合。在蔡某为维护课堂秩序带其离开教室时,其剧烈反抗,与最终损害结果的发生也存在必然的联系,那么也就不能将所有的责任都归咎到老师和学校的身上。
如何确定学校的责任与限度
(一)安全风险来源
在校园事故中,有一部分来自于校园外或者不属于校内工作人员与学生的第三人,同时也有一部分来自于校园内部,如学生与学生之间,学生个人或者学生与老师之间,而本案的方式便属于校内,学生不服从老师管理,继而引发双方矛盾发生的情况。
因为事故发生在校园内部,发生在学生受教育期间,而老师作为履行教育、管理和保护职责的具体实施者,在对学生进行教育的过程中便应当尽到更多的注意义务,通过恰当的方式对学生进行管理和教育。
(二)风险的可预见性
学校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对于一些可能发生的风险是可以提前预防的,比如提供的校园设施是否达标,组织的活动是否合理安全,教学过程中教师的教学行为、对不遵守纪律的学生的处罚方式等是否存在不当。而学校对风险是否有相关的措施进行预防或制止等,这些也代表着学校在进行教学活动当中是否尽到了合理范围内的管理职责。
而在本案中,蔡某在与刘某宇发生矛盾并进行拉扯时是否存在用力过猛,或者其他超出正常范围内的举措,而在管理期间是否存在其他的方式对刘某宇进行教育等。而本案的发生具有一定的意外性,也难以要求老师在当时对偶发事件提前进行预防,所以,责任上也就不能全部都放在学校身上。
(三)受害学生自我认知与判断能力
不同年龄段的学生在自我认识和对风险的判断能力是不同的,而这也就要求教授不同年龄段学生的教师承担的责任程度不同。而本案中,刘某宇作为一名初中生,认识水平和对风险的预估是有限的,而这也就要求教师在履行教育职责的过程中尽到更多的注意义务。
在本案中,损害结果的发生与学生的过错行为有关,而老师在教育过程中未能采取恰当的处理方式,未尽到合理范围内的注意义务,也与损害结果的发生存在必然的联系,因此校方在管理上的过错也就应当承担此次事故的部分责任。
(《普法:学生在校发生伤害事故,学校应该承担什么责任?》中,图片仅配合叙事;原创文章,未经许可,不得搬运、盗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