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是祖国的希望和民族的未来,作为教育、保护未成年人的家长和学校,对其有着不可推脱的职责和义务。未成年人身心尚未发育成熟,很容易遭受损伤,需要成年人的看护。如果一旦因为疏忽导致悲剧发生,恐怕是任何人都不愿意看到的。
未成年人原本由家长教育和抚养,不过在家长将其送入学校的那一刻,其中一部分教育、看护的职责就转移给了教育单位。如《未成年人保护法》中提到“学校、幼儿园应当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如果教育机构严重失职,将会令未成年人陷入危险中。
学生在校园内受伤,学校责任该如何界定?这是一起令人心痛的案例,两位幼小的主角最终都以终身残疾作为结局。某年冬天的一个中午,吉林一中学校园内,13岁的小康和12岁的小冉在食堂吃完饭后,到教学楼后的操场散步消食。
因下雪路滑,两名女生互相拉着手扶着对方。她们到达教学楼一旁较为偏僻的拐口,那里有一架外置的消防通道,其实也就是一个较为简陋的楼梯。这个楼梯很早就被废弃不用,因为三楼楼梯栏杆处有一个高度、宽度足以容纳人掉下去的破洞。
学校曾多次警告学生不要逗留于这个危险的楼梯,但由于孩子贪玩的天性,仍旧有不少学生喜欢通过楼梯上天台“冒险”。小康和小冉就经常上去玩耍,她们并未意识到,危险就等待在前方。
小康、小冉拉着手往楼梯上走,就在走到三楼楼梯栏杆洞口附近时,因楼梯上面结了冰,小康一脚踩滑,竟向着洞口处倒去;小冉赶紧去拉同伴,但是因为没有力气反倒也被拉向了洞口的位置,最后两个女生顺着洞从三楼摔了下去。
当她们两人被发现后,立刻就被送到医院急救。尽管两人被救回性命,但是却因伤势太重(脊椎粉碎性骨折)双双瘫痪,后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结果是,两人均为一级伤残,也就是最严重的等级。事发后,两名女生的家长都无法接受这一事实,原本正处于成长阶段的孩子们,其人生才刚刚开始,结果却因为这样的意外,终生需要在轮椅上度过。
然而,随后学校的作为,更是令人不齿。学校行政负责人在事故发生后,并未第一时间报警,而是偷偷联系了一名修理工,将洞口填上,又紧急购买一个警示牌放在了楼梯口处,意欲隐瞒学校失职的事实。不过他的行为,最终被警方查出。
那么,从学校防护、管理职责的角度来说,该案中学校有哪些失职的地方呢?首先,我们需要了解的是,学校在维护校园安全方面,需要保证学校内设施符合国家标准,这一标准并不只是一般的建筑标准,而是适用于未成年人的标准。比如楼梯栏杆,需要配合未成年人身高进行调整。
其次,在学校内设施损坏的时候,学校一定要及时修理,如果短时间内无法修理,需要在原地设立告示牌,而教职工也要尽到提醒义务。比如本案中,外置的楼梯因被损坏,产生了极大的人身威胁,学校负责人应当立马就修理,而不是在事发后为了隐藏漏洞而修理。
另外,在保证学生安全方面,不仅是学校设施的完好,一些隐藏着的细节需要解决。冬天下雪、梅雨季节下雨,这样特殊的天气下,地面比较湿滑,学校一定要及时清理地面的雨水、冰块。即便是在其它的公共场合,比如小区内、医院内、商场旁,工作人员都会定期清理地面,保证其通行安全,学校更应该如此。
本案中还有个问题是,事发地点其实不是普通的楼梯,而是消防通道。通常消防通道在平时是不可以开放使用的,而且需要保证其常年可通行。因此在消防通道旁边,通常会张贴警示牌,提示此通道仅限于事故发生时使用。然而,该学校的消防通道直接对外开放,任何人都可以通行。
更严重的是,本该保持安全通行的消防通道,其栏杆竟然还破了一个大洞,且长期保持着这种失修状态。如果学校一旦发生了事故需要启用消防通道,很有可能就会因为这个破洞而发生更严重的后果。
从学生的证言中,我们可以发现,该学校内的学生经常可以上楼梯玩耍。这说明学校对于学生的管控和保护处于完全失职的状态。尽管教职工曾提醒过不要到楼梯上面玩耍,但是这样的提醒实在是苍白无力。学校难道真的对学生平时在楼梯上玩耍完全不知情吗?并不是的,只是他们忽略了消防通道所有隐藏的祸患。
因此,根据事发时适用的《侵权责任法》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最终该学校被判决承担全责。
这一案例并不是孤例,事实上有不少失职的学校,都忽视了学生的安全教育和安全防范。然而,学校不仅是学习知识的场合,更是学生在尚未成年时的暂居地,如果他们生活在漏洞百出的环境里,怎能安心学习?因此,学生安全问题远比成绩更重要,学校一定要吸取诸多悲剧的教训,勿要让未成年学生的美好年华戛然而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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