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考资料:江伟《民事诉讼法》(高教第4版)精讲【教材精讲+考研真题串讲】
江伟《民事诉讼法》(高教第4版)精讲【教材精讲+考研真题串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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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诉钱某返还借款案审理中,王某向法院提交了一份有钱某签名、内容为钱某向王某借款5万元的借条,证明借款的事实;钱某向法院提交了一份有王某签名、内容为王某收到钱某返还借款5万元并说明借条因王某过失已丢失的收条。经法院质证,双方当事人确定借条和收条所说的5万元是相对应的款项。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2017年法考真题]
A.王某承担钱某向其借款事实的证明责任
B.钱某自认了向王某借款的事实
C.钱某提交的收条是案涉借款事实的反证
D.钱某提交的收条是案涉还款事实的本证
【答案】C
【考点】证明责任(25)自认(30)证据的理论分类(11)
【解析】A项,《民诉法解释》第91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依照下列原则确定举证证明责任的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①主张法律关系存在的当事人,应当对产生该法律关系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②主张法律关系变更、消灭或者权利受到妨害的当事人,应当对该法律关系变更、消灭或者权利受到妨害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本题中,借款的事实是由王某提出,应由其承担借款事实存在的证明责任。
B项,自认,是指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主张的案件事实予以承认。《民诉法解释》第92条规定,一方当事人在法庭审理中,或者在起诉状、答辩状、代理词等书面材料中,对于己不利的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本题中,钱某提交证据证明其已返还借款的行为,构成对借款事实的自认。
CD两项,依据证据与证明责任承担的关系,证据可分为本证和反证。承担证明责任的人提供的证据是本证,不承担证明责任的人提供的证据是反证。本题中,钱某应承担其已还款事实的证明责任,故钱某提交的收条是证明其已经返还王某借款的事实的本证,而不是王某借款给钱某这一事实的反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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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起诉王某要求返还10万元借款并支付利息5000元,并向法院提交了王某亲笔书写的借条。王某辩称,已还2万元,李某还出具了收条,但王某并未在法院要求的时间内提交证据。法院一审判决王某返还李某10万元并支付5000元利息,王某不服提起上诉,并称一审期间未找到收条,现找到了并提交法院。关于王某迟延提交收条的法律后果,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6年法考真题]
A.因不属于新证据,法院不予采纳
B.法院应采纳该证据,并对王某进行训诚
C.如果李某同意,法院可以采纳该证据
D.法院应当责令王某说明理由,视情况决定是否采纳该证据
【答案】B
【考点】逾期提供证据(9)
【解析】《民诉法解释》第102条规定,当事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逾期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不予采纳。但该证据与案件基本事实有关的,人民法院应当采纳,并依照民事诉讼法第68条、第118条第1款的规定予以训诫、罚款。当事人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逾期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采纳,并对当事人予以训诚。本题中王某逾期提交收条是因为在一审期间没有找到,无故意或重大过失,人民法院应当采纳,并对王某予以训诫。
下列哪一情形可以产生自认的法律后果?[2015年法考真题]
A.被告在答辩状中对原告主张的事实予以承认
B.被告在诉讼调解过程中对原告主张的事实予以承认,但该调解最终未能成功
C.被告认可其与原告存在收养关系
D.被告承认原告主张的事实,但该事实与法院查明的事实不符
【答案】A
【考点】诉讼自认及其效力(7)
【解析】自认是指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主张的案件事实予以承认。当事人所承认的事实就是自认的事实。自认的法律效果表现在,承认对方事实主张的当事人要受自己承认行为的约束,法院也要受该承认行为的约束。在对方已经承认的情况下,法院应当以该自认的事实作为裁判的依据。
A项,根据《民诉法解释》第92条第1款,一方当事人在答辩状中,对于己不利的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须举证证明。即在对方已经承认的情况下,法院应当以该自认的事实作为裁判的依据,可以产生自认的法律后果。
B项,根据《民诉法解释》第107条,在诉讼中,当事人为达成调解协议作出妥协而认可的事实,不得在后续的诉讼中作为对其不利的根据,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均同意的除外。据此,当事人在遍解过程中所承认的事实,不能产生自认的法律后果。
C项,自认制度适用案件的范围是有限的。根据《民诉法解释》第92条第2款的规定,对于涉及身份关系的事实,不适用自认的规定。身份关系的案件涉及人身权利,这是当事人自己不能任意处分的。因此被告认可其与原告存在收养关系不能产生自认的法律后果。
D项,根据《民诉法解释》第92条第3款,自认的事实与查明的事实不的,人民法院不予确认。即不产生自认的法律后果。
当事人可对某些诉讼事项进行约定,法院应尊重合法有效的约定。关于当事人的约定及其效力,下列哪些表述是错误的?[2014年法考真题]
A.当事人约定“合同是否履行无法证明时,应以甲方主张的事实为准”,法院应根据该约定分配证明责任
B.当事人在诉讼和解中约定“原告撤诉后不得以相同的事由再次提起诉讼”,法院根据该约定不能再受理原告的起诉
C.当事人约定“如果起诉,只能适用普通程序”,法院根据该约定不能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D.当事人约定双方必须亲自参加开庭审理,不得无故缺席”,如果被告委托了代理人参加开庭,自己不参加开庭,法院应根据该约定在对被告两次传唤后对其拘传
【答案】ABCD
【考点】当事人的程序选择权(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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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A项,举证责任的分配应当依法进行或者由人民法院裁量确定,不能依据当事人的约定分配。
B项,提起民事诉讼是当事人的一项基本权利,当事人无权约定排斥当事人起诉权的行使。
C项,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60条第2款,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前款规定以外的民事案件,当事双方也可以约定适用简易程席。其立法价值在于提高诉讼效率并节约司法资源,但根据诉讼原理,当事人不可以约定适用普通程序,而不适用简易程序。
D项,《民事诉讼法》第112条规定,人民法院对必须到庭的被告,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传。拘传只能适用于必须到庭的被告。除当事人必须到庭的案件外,当事人委托代理人后,是否出庭参加诉讼是当事人的一项可以处分的权利,不能通过约定对其加以限制。
关于证明责任,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2011年法考真题]
A.只有在待证事实处于真伪不明情况下,证明责任的后果才会出现
B.对案件中的同一事实,只有一方当事人负有证明责任
C.当事人对其主张的某一事实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必将承担败诉的后果
D.证明责任的结果责任不会在原、被告间相互转移
【答案】ABD
【考点】证明责任(25)
【解析】证明责任,是指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事实主张,有提出证据并加以证明的责任,如果当事人未能尽到上述责任,则有可能承担对其主张不利的法律后果。
A项,证明责任是一种不利的后果,这种后果只在作为裁判基础的法律要件事实处于真伪不明的状态时才发生作用。
BD两项,证明责任由哪一方当事人承担是由法律、法规或司法解释预先确定的,即对案件中的同一事实,只有一方当事人负有证明责任。因此,在诉讼中不存在原告与被告之间相互转移证明责任的问题。
C项,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不能提供证据或提供证据后不能证明自己的主张,将可能导致诉讼结果的不利,而不是必将承担败诉的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