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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问罗翔教授, 政审是不是属于双向选择范畴, 背景调查违法么

在第一问的时候,罪犯子女报考公务员有限制么,当然没有,只要公民年满18岁,学历条件符合标准,非公务员在职人员、不是服刑人员等,都可以报考,且报考10000次,估计也没人会限制他的权利。

因此,罗翔教授等人质疑罪犯子女报考公务员受限制,纯属无稽之谈。

那么,考试通过之后,进入录取环节,就要面临政审,可以理解为用人单位的双向选择么?公民有热情为民服务,我单位有选择权,这难道不是人民赋予的权利?

为单位选拔政治面貌清白、思想觉悟高、综合素质优秀的人才,充实公务员队伍,是不是存在歧视性条款?

普通的大公司招聘管理岗位,也需要进行背景调查,这是不是侵犯了个人隐私权?难道用人单位不需要为整个企业负责,不需要为股东负责?随便一个人都可以用?如果因为背景调查不如我的意愿,我拒绝录用某人,是不是涉嫌歧视?我拒绝的理由是不是一定要向您宣布?

公务员招考,是为了全体人民负责,我动用调查权,难道是针对某个特定个人么?所有报考通过的人都会接受调查,也就是所谓的政审。因为公务员的岗位性质不一样,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我单位要求从业人员具有更高的综合素质,似乎不存在歧视的倾向。

综合素质包罗万象,就算我看到罗翔同学长得不帅,把您从录取人员名单中剔出去,您也无法认定我有歧视的嫌疑。

同样,我看到罗翔同学,心里觉得这个人思想有点龌龊,可能对今后的工作不利,不想用您,您能够控告我歧视么?这是用人单位的自由吧。

难道罗翔同学一心为人民“服务”,我就一定要录取您?

这个世界只有相对的公平,没有绝对的公平,如果没有任何约束机制,所有的社会组织活动就会混乱不堪,法治并不是“圣母教”。我们要对广大人民群众负责,罪犯的子女也是人民群众的一份子,他们的报考资格没有受到限制,至于是否录用,尔等管不着!

以上请罗教授给出一个令人满意的答案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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