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9岁的张某凭借自己的努力成为当地有名高中的一名教师。
教学四年期间,她年轻有为且长相甜美深受男同事喜爱。
可她都不理会,因为她始终相信自己会遇到心意相通的白马王子。
因培养了无数优秀学生,被升为体育班的班主任。
由于学生需要经常练习,张某开始收到很多请假条。
其中小明每次找张某批假条,总是唯唯诺诺。
与张某听到的反差很大。
直到在自己的课本中看到一张纸才明白缘由。
原来小明对张某有爱意,不知如何面对老师。
看到纸后,张某将小明叫到办公室进行开导。
慢慢地两人的关系变得十分要好。
一次,小明上课时发现张某没有来,询问才知是生病了。
闻此小明立马找老师请假,来到张某的家。
之前张某说过为了节省时间在附近租房说过具体位置。
张某看到小明的到来有点吃惊,可出于礼貌便将小明邀请进家。
看到张某发烧有点眯瞪,走路磕磕碰碰。
小明立马将张某抱起放在沙发上。
两人近距离的接触,使得张某心里产生了一些其他的心绪。
期间小明一有空就来看望张某,使得她觉得愧疚又欣喜。
某晚,张某进洗手间时,不小心滑倒,全身无力站不起来。
只好向小明求助。
小明看到衣衫湿透的张某连忙抱起至床上。
看到自己生病还有人照顾,使得张某的情绪发生了很大变化。
当即抱头痛哭,看到老师这样,小明很是心疼,轻声安慰。
岂料张某突然说:“你是不是还喜欢我?”
说完直接朝小明吻去。
至此,两人开始了恋情。
随后两人经常相约宾馆、家等,发生了多次关系。
以前的小明训练完就回家,可现在不仅早出晚归,还经常拿手机给人发消息。
使得其母王某产生了怀疑。
为弄清楚缘由,王某在小明放学后跟随。
意外发现小明进了一间屋子,王某感到疑惑:这是哪?
就在小明与张某发生关系时,王某强行闯入撞破了恋情。
看到两人的如此行径,王某很是生气。
于是忽略掉两人的哀求,选择报警。
这件事也引起了轰动。
以案释法
我国《刑法》中的强奸罪的保护对象有且仅有女性,而为定义“男性被强奸”的犯罪情景并未规定。
不过根据《刑法》第237条:
【强制猥亵、侮辱罪】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猥亵儿童罪】
猥亵儿童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一)猥亵儿童多人或者多次的;
(二)聚众猥亵儿童的,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儿童,情节恶劣的;
(三)造成儿童伤害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四)猥亵手段恶劣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
可以看到猥亵罪中的保护对象包括“他人”以及“妇女”。
1、能否以“犯猥亵罪”将张某提起公诉?
后续报道中张某并没有承担任何刑事责任,
原因有二:
一是两人的恋情纯属自愿,不存在胁迫,所以不论是猥亵罪还是强奸罪都不适用;
二是两人发生的性行为不属“猥亵”,不能唐突地定以“猥亵罪”。
2、师生恋属“法无禁止皆可为”了吗?
不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8条:
教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二)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三)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四)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五)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六)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
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
(一)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
(二)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
(三)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
教师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所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所以,在《教师法》中,已有相当的法文条例来给予和约束教师的权利以及义务。
事后学校第一时间将张某开除,当地教育局也吊销了张某的教师资格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