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工龄计算问题这是一项个人切身利益的大事情,国家和地方省级部门对于连续工龄或是工作年限的计算有着非常明确的政策要求,并不是我们想象的那样,说能计算就能计算的。
所谓的工龄计算,主要是符合国家人社部门,省级政府部门的规定,国家承认的连续工龄或是工作年限。作为民营企业工作的工龄,在国有企业、机关事业单位临时工的工龄,这是有严格的规定的。
下面帮兄结合国家相关规定,为大家做一个简单的介绍:
第一,网友问题。
有一位网友在私信中问我,他在1975至1987年是民办教师,因为生了第二胎给我=被辞退了,但由于当地缺乏教师,当地政府又将他作为民办教师一直工作到1990年。
1990至1993在乡政府工作,管收农林特产税,兼财政总会计,1993以后自己做生意,自己买灵活职业社会保险15年。
他在私信中问到,以前他的这些工龄能计算为工龄吗?能视同缴费年限吗?
第二,国家相关部门的政策规定。
对于民办教师工龄的认定,按照原国家教委教计字(1986)179号文件的规定,原来的民办教师或是代课教师,被录用为国家正式职工,或是经组织批准进入各级各类学校毕业以后,成为国家正式职工,并继续从事教育工作的,其被录用国家正式职工之前最后一次经组织批准担任民办教师、代课教师的工作时间可与成为国家正式职工的工作时间连续计算。
通俗一点讲,就是以前的民办教师,转为公办教师以后,转为公办教师前最后一次从事民办教师的工龄要计算为连续工龄。结合这个规定,再来看看这位网友的具体情况。
第三,帮兄观点。
这位网友在1975年开始担任民办教师到1987年,但是没有转为公办教师,而且还因为超生二胎被辞退了,即使公办教师在超生二胎被辞退以后,不但这两年的民办教师工龄不能计算,就是公办教师的工龄也会被清零。
被辞退以后,1987年到1990年又成为代课教师,1990年到乡政府工作,从事农林特产税,兼财政总会计工作到1993年,那么1987年到1993年这6年的工龄算不算工龄呢?如果能计算为工龄他就有5年的视同缴费年限。
但按照国家教委教计字(1986)179号文件的规定,仍然不符合认定为国家连续工龄的照片。这里要分为两种情形来介绍。
第一种情形,到乡政府工作是国家正式职工,其录用为正式职工最后一次工作年限是代课教师,民办教师的工龄已经因为辞退而不算了。但转为正式的乡干部以后,由于以前是代课教师,但转为乡干部以后,没有继续从事教育工作,代课教师的工龄不能计算为连续工龄。
第二种情形,虽然是从代课教师的岗位上到乡政府工作,但不是国家正式职工,而是临时工,所以民办教师的工龄、代课教师的工龄,在乡镇的工龄仍然不能计算为国家承认的连续工龄或是工作年限。
1993年从乡政府辞职以后之际做生意,以灵活就业人员缴纳养老保险,缴费年限达到了15年,达到法定的退休年龄可以办理退休。但在退休时以前的民办教师工龄、代课教师的工龄、在乡镇工作的工龄都是无法计算为连续工龄的,也就没有视同缴费年限之说。
综上所述,担任民办教师的工龄、代课教师的工龄,是以招收录用为国家正式职工并继续从事教育工作为前提,而且只有录用为国家正式职工之前最后一次从事民办教师、代课教师的工龄才能连续计算。连续工龄能够连续计算以后,只有缴纳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以前的工龄才能视同缴费年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