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我要跟大家聊聊一个近期引发了网友热议的话题,那就是云南某附小一教师打伤学生事件。简单来说,就是一位老师因为一名学生在午托时间玩闹,用米尺拍打了学生的左臂,导致学生骨折,经鉴定为轻伤二级。这位老师虽然道歉了,但是并没有得到学生家长的原谅,反而被家长投诉到了各个部门,甚至还被告上了法庭。
这件事情引起了很多人的关注,有人认为老师太过分了,应该受到法律的制裁,有人认为老师也是为了教育学生,只是手段不当,应该给予宽容。那么,这件事情到底是怎么回事呢?老师的行为算不算是教育惩戒呢?教育惩戒和体罚暴力有什么区别呢?跟我一起往下看吧。
老师打学生的真相:不是因为玩闹,而是因为说了一句“不许打我”
首先,我们来看看这件事情的真相。根据学生家长的说法,他们的孩子在午托时间和其他小朋友一起玩闹,互相扔纸团,被班主任从前排叫到了后排,孩子害怕挨打,就说了一句“不许打我”,结果激怒了班主任,班主任就用米尺追打了孩子两下,导致孩子左臂骨折。
这个说法得到了学校的监控录像的证实。也就是说,老师打学生并不是因为学生玩闹,而是因为学生说了一句“不许打我”。
这句话在老师看来,可能是一种挑衅,一种不服从,一种不尊重,所以他就想用暴力来教训学生,让学生知道谁是老大,谁是老师。
这种心理,其实是一种权力的滥用,一种自我感觉良好的优越感,一种对学生的不尊重,一种对教育的误解。
老师的职责是教书育人,而不是打骂伤人,老师的权力是教育惩戒,而不是体罚暴力,老师的目的是培养学生的品德和能力,而不是摧毁学生的自尊和信心。所以,老师打学生的真相,其实是一种教育的悲哀,一种教师的失职,一种学生的不幸。
学生家长的反应:不接受道歉,要求法律制裁
其次,我们来看看学生家长的反应。
根据报道,学生家长在发现孩子受伤后,立即带孩子去医院检查,结果发现孩子左臂骨折,经鉴定为轻伤二级。
这意味着,孩子的伤情已经达到了刑法规定的构成犯罪的标准,也就是说,老师的行为已经涉嫌故意伤害罪。学生家长在得知这个结果后,就向警方报案,要求追究老师的刑事责任。
同时,他们还向教育部门、纪检部门、信访部门等多个部门投诉,要求给予老师相应的行政处分。
此外,他们还带孩子去了北京某医院,做了心理测试,发现孩子患有急性应激反应,需要服用精神药物。
这说明,老师的行为不仅对孩子的身体造成了伤害,而且对孩子的心理造成了创伤,给孩子的成长带来了难以估量的影响。学生家长在这种情况下,自然是不会接受老师的道歉,而是要求法律制裁,这是他们作为父母的正常反应,也是他们维护孩子合法权益的合理诉求。
学校的态度:先否认后承认,给予老师解聘处分
再次,我们来看看学校的态度。根据报道,学校在事件发生后,一直没有对外公布任何信息,也没有对老师进行任何处理,甚至还否认了老师打学生的事实。
这种做法,无疑是一种逃避责任,一种掩盖事实,一种失职渎职,一种对学生和家长的不负责。直到事件被媒体曝光,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学校才在9月17日发布了一份情况通报,承认了老师打学生的事实,同时宣布对老师进行了解聘等处分。
这种态度,虽然比之前有所改善,但是仍然显得有些敷衍了事,有些应付了事,有些不够诚恳,有些不够严肃。
因为,学校作为教育主体,应该对学生的安全和健康负有最大的责任,应该对老师的行为进行最严格的监督和管理,应该对事件的处理进行最及时的公开和沟通,而不是等到事情闹大了,才被动地做出一些表面的处理,这样是不利于学校的声誉,也是不利于学生的利益,更是不利于教育的发展。
网友的评论:有人支持老师,有人同情学生,有人质疑学校
最后,我们来看看网友的评论。这件事情在网上引发了很多网友的热议,有人支持老师,认为老师是为了教育学生,只是手段有些过火,应该给予宽容和理解,有人同情学生,认为学生是无辜的受害者,应该得到公正和赔偿,有人质疑学校,认为学校是事件的责任方,应该对老师和学生都负有责任和义务。
这些评论,反映了不同的观点和立场,也反映了不同的价值观和法律意识。我们来看看一些具有代表性的评论吧。
“老师打学生是为了教育,不是为了伤害,学生也应该听老师的话,不要顶嘴,不要玩闹,不要打扰别人。老师打了学生,也是心疼,也是爱,也是为了学生好。学生家长不应该把这件事闹大,不应该告老师,不应该让老师失去工作,不应该让老师背上刑事责任,这样对老师不公平,对学生也不好,对社会也不好。老师和学生都是人,都会犯错,都应该互相理解,互相包容,互相和解,这才是真正的教育。”
“学生是无辜的,老师是有罪的,这是毫无疑问的。老师打学生,不仅是对学生的身体的伤害,而且是对学生的心理的伤害,是对学生的人格的侮辱,是对学生的权利的侵犯,是对学生的未来的毁灭。学生家长有权利,也有义务,为自己的孩子讨回公道,要求老师赔偿损失,要求老师承担法律责任,要求老师道歉,要求老师下跪,要求老师受到社会的谴责,要求老师永远不得再从教。老师和学生不是平等的,老师是学生的教育者,是学生的保护者,是学生的榜样,老师的一言一行,都会影响学生的成长,老师的一举一动,都会影响学生的命运,老师的一拳一脚,都会影响学生的生死,老师不能随意打学生,老师不能随意伤害学生,老师不能随意毁掉学生。”
“学校是事件的责任方,学校应该对事件进行彻底的调查,学校应该对事件进行公开的说明,学校应该对事件进行严肃的处理,学校应该对事件进行有效的预防。学校不能对老师的行为视而不见,学校不能对老师的行为轻描淡写,学校不能对老师的行为姑息养奸,学校不能对老师的行为推诿扯皮。学校应该对老师进行教育,学校应该对老师进行惩戒,学校应该对老师进行监督,学校应该对老师进行管理。学校也应该对学生进行关怀,学校也应该对学生进行保护,学校也应该对学生进行教导,学校也应该对学生进行培养。学校是教育的主场,学校是教育的阵地,学校是教育的基础,学校是教育的灵魂,学校要为教育负责,学校要为学生负责,学校要为社会负责,学校要为国家负责。”
分析
从网友的评论中,我们可以看出,这件事情涉及到了教育惩戒和体罚暴力的区别,也涉及到了法律的规定和适用。那么,什么是教育惩戒,什么是体罚暴力呢?法律对于这两者又是怎么界定和规范的呢?
教育惩戒是指教师为了教育学生,改正学生的错误行为,提高学生的品德和能力,采取的一种教育手段,它是一种正当的、合理的、适度的、有利于学生的行为,它是教师的权利,也是教师的义务。
体罚暴力是指教师为了发泄情绪,惩罚学生,伤害学生,采取的一种暴力手段,它是一种不正当的、不合理的、过分的、有害于学生的行为,它是教师的过错,也是教师的犯罪。
教育惩戒和体罚暴力的区别,主要在于教师的目的、手段、程度和后果,教育惩戒是为了学生好,体罚暴力是为了学生坏,教育惩戒是用言语、表情、动作等方式,体罚暴力是用拳头、脚、棍棒等工具,教育惩戒是适当的、有限的、可接受的,体罚暴力是过分的、无限的、不可容忍的,教育惩戒是有益于学生的,体罚暴力是有害于学生的。
子夜说法
法律对于教育惩戒和体罚暴力的规定和适用,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教育法规的规定,根据《教育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教师应当爱护学生,尊重学生的人格,不得体罚学生或者变相体罚学生,不得侮辱学生,不得有其他侵害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
根据《义务教育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教师应当爱护学生,尊重学生的人格,不得体罚学生或者变相体罚学生,不得侮辱学生,不得有其他侵害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
根据《教师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教师应当爱护学生,尊重学生的人格,不得体罚学生或者变相体罚学生,不得侮辱学生,不得有其他侵害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
这些法律法规都明确禁止了教师对学生的体罚暴力,保障了学生的的合法权益,规范了教师的教育行为,强调了教师的教育责任。
二是刑法的规定,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五条的规定,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虐待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这些法律规定都明确了教师对学生的体罚暴力的刑事责任,根据不同的伤害程度和情节,对教师进行相应的刑罚,保护了学生的人身安全,维护了社会的公序良俗,惩治了教师的犯罪行为。
三是民法的规定,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九条的规定,因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条的规定,因侵权行为造成他人身体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营养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费用。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的规定,因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死亡的,应当赔偿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的生活费、死者生前应当承担的法定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等费用。
这些法律规定都明确了教师对学生的体罚暴力的民事责任,根据不同的损害结果和影响,对教师进行相应的赔偿,补偿了学生的经济损失,安抚了学生的精神创伤,恢复了学生的正常生活。”
结尾
通过以上的分析,我们可以得出一个结论,那就是,云南某教师打伤学生事件,是一起典型的体罚暴力事件,而不是教育惩戒事件,老师的行为是违法的,是犯罪的,是不道德的,是不教育的,应该受到法律的制裁,也应该受到社会的谴责,也应该受到学校的处理,也应该受到自己的反省。
我对这件事情的看法是,我强烈地谴责老师的行为,我深切地同情学生的遭遇,我坚决地支持学生家长的诉求,我诚恳地希望学校的改进,我热切地期待教育的进步。
我认为,教育是一件神圣的事情,教师是一份崇高的职业,学生是一群可爱的天使,我们应该用爱来教育他们,用理来惩戒他们,用法来保护他们,用德来培养他们,让他们在一个健康的、和谐的、快乐的、美好的环境中成长,成为有用的、有责的、有爱的、有梦的人。
这才是我们作为教育者、作为家长、作为社会人的共同的、最高的、最终的目标。
最后,我想问大家一个问题,你们对这件事情有什么看法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