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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电诈,让惩戒发力

孟雅檀

11月13日,公安部发布《电信网络诈骗及其关联违法犯罪联合惩戒办法(征求意见稿)》。打击电诈有法可依,为何还要出台“惩戒办法”?

近一段时间来,经过公安部门的持续追踪和有效的跨境协同打击,远遁国外的数千名电诈分子被押解回国。境外诈骗分子的下场,对藏匿国内的电诈分子也产生了强有力的震慑。只要违法犯罪就不可能逍遥法外,无论是国内的还是境外的电诈分子,都对公众的财产和社会稳定造成了严重危害,必须受到法律的严厉惩处。

但也必须看到,被抓获归案的电诈分子中,有的是被高薪利诱,有的是迫于暴力压迫,有的是贪图小便宜;还有一些违法人员有非法买卖、出租、出借电话卡、银行卡、网络账户、互联网账户、支付账户等行为,又尚未构成刑事犯罪。对于这些人,要根据情节和认罪态度依法采取与电诈头目、主要嫌犯不同的措施,罚当其罪。惩罚不是最终的目的,把他们从错误的泥潭里拉出来,让他们意识到并真心改正错误,重新回归正常的生活,才是意义所在。

这就可以理解,为什么征求意见稿要确定惩戒对象范围和认定标准,并列举了依法被实施惩戒的具体行为;为什么涉“两卡”(银行卡和电话卡)违法犯罪人员被纳入惩戒对象;为什么要坚持分级惩戒、过惩相当;为什么在综合运用金融惩戒、电信网络惩戒、信用惩戒以及纳入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等惩戒措施的同时,仍然保留了惩戒对象基本的金融、通信服务,确保满足其基本生活需要。正如起草说明中所说,这样做的主要目的是为了让社会公众清楚认知实施电信网络诈骗及其关联违法犯罪行为将承担的法律责任,从而实现警示教育、预防犯罪的效果,从而推动源头治理。

良法善治追求的是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有机统一。德主刑辅、明德慎罚。法律条文是刚性的,但法治是有温度的。征求意见稿的出台,充分彰显了宽严相济、治病救人的原则,还在从事电诈活动的犯罪分子,或是有想要参与电诈的人,不要辜负相关部门的良苦用心,早日弃诈,回头是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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