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日报客户端 | 记者 安然
新人演员小伟报名了某民办学校的全日制课程,准备在流行舞系和华语演唱系学习。但自从交了学费,他不断外出拍戏,几乎没有在校学习。于是他要求退还学费,被学校拒绝。通州法院12月22日发布消息,小伟向法院起诉要求退还全部学费,法院判决:不予支持。
2019年9月至2021年6月期间,小伟分别在某学院国际舞蹈学院流行舞系以及流行语学院华语演唱系接受培训,并为此支付学费5万余元。但在这两年时间里,小伟因在外拍戏缘故,时常通过微信向学校辅导员请假,几乎缺席了两个学年的课程培训。
2021年9月,小伟向某学院出具《退学保证书》,决定转到某学院的中专学校读一些高中课程。这所学院接受了小伟的转学申请,并退回了小伟的押金、军训费和教材费等费用。但小伟坚持认为,他在缴纳了学费后并未接受培训服务,学校应当退还2019年、2020年两个学年的学费。
学校表示,校方已经履行了正常教育、培训义务,在整个学年都和小伟保持正常的沟通。这名学生因自身原因没有时间上课、主动逃课,也没有参加学校组织的补课和考试,属于自愿放弃学习权利,由他自身过错造成的损失应由他自行承担。
随后小伟向通州法院提起诉讼。法院查实,被告学院是一家北京市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为学员提供全日制教育。原被告签订了教育培训合同,意味着小伟接受全日在某学院提供的确定地点在校学习的约束,而某学院负有在国家规定的修业年限内安排时间、地点、师资对小伟进行全日制教育培训的义务。
为了保障小伟这类消费者退费的权利,根据《北京市民办学校退费指导意见》规定,作为消费者仍可以选择在报到前退学并全部退费,或者在课程开始后一段时间内根据具体学习情况拥有选择退学并只扣除部分费用的选择权利。本案中,某学院已经通过招生网公示了其依据《北京市民办学校退费指导意见》以及结合本校实际情况制定的该校具体的退学退费管理办法,并向小伟提供了全日制教育服务,且中途还因小伟的申请将其安排转系学习,小伟在全日制培训期间因自身外出拍戏请假原因基本未参加课程培训,其作出该选择造成的后果应当由小伟本人承担,而非由某学院承担。
最终,通州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小伟的诉讼请求无法无据,判决驳回了小伟的全部诉讼请求。判决作出后小伟未上诉,案件现已生效。
法官表示,全日制教育是与非全日制相对的一个概念,是指学生在国家规定的修业年限内,全日在校学习的教育形式。关于全日制教育的退费管理,各地一般都会制定相应的退费管理办法,以北京为例,《北京市民办学校退费指导意见》第五条规定,全日制学校学生在课程开始后的一个月内提出退学的,学校应核退不低于80%的本学期学费;一个月以后两个月以内提出退学的,学校应核退不低于60%的本学期学费;开学两个月后学生提出退学的,学校可以不退本学期的学费。学校应该全部退回学生已交纳的其余学期学费。该意见适用于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和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经市或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审批设立的,面向社会举办的各级各类民办学校和教育机构,包括本市民办普通高等学校、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民办普通中小学、民办中等职业学校、民办教育培训机构。
简单来说,全日制教育是传统意义上的教育方式,需要学员到校按照学校的教学计划进行脱产学习,因此管理规范更加严格。
同时,学校收费、退费管理办法应于受教育者入学前,通过招生简章、学校网站、入学通知书等向社会公示,并在校内显著位置设置长期固定的公示栏进行公示,不得在公示的项目和标准外收取其他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