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广东高院发布一批依法严惩“套路贷”犯罪典型案例。
其中一则案例为以在校学生为对象实施的“套路贷款”。在张某等11人“校园贷”诈骗、寻衅滋事案中,张某曾经是多个借贷平台的高校业务员,掌握了一批家庭条件优越、有超前消费习惯等特点的在校大学生信息。
张某等人针对在校大学生开展无抵押高息短期借款“套路贷”业务,通过频繁威胁恐吓、借新还旧、转单平账等方式恶意垒高债务,将借款从几万元垒高到数百万元;同时对被害人进行侮辱恐吓,要求其父母抵押房产,致使被害人被迫休学;或者发送侮辱短信,使用软件进行电话轰炸,以被害人裸体视频相威胁,以堵塞锁孔、破坏门锁、贴字条等方式逼迫还债;形成恶势力,严重扰乱校园秩序。
深圳市南山区法院判决张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20万元;对其他10名被告人以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套路贷与诈骗罪?
2019年4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发布《关于办理“套路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为契机,最高司法机关统一和明确了“套路贷”的行为性质及罪名适用。根据《意见》第4条的规定,“套路贷”原则上成立诈骗罪,当索债手段又构成其他犯罪时,根据情况或数罪并罚或择一重处。
“套路贷”以“虚高债务”为中心,分为“设套立债”和“非法索债”两个阶段;
采取诈骗手段、签订虚假“借贷”合同阶段可能涉嫌敲诈勒索罪、抢劫罪;软硬兼施“索债”、实现非法占有阶段可能涉嫌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虚假诉讼罪。
2、深陷套路贷泥淖,被害人如何做?杜绝悲剧,除了加大打击力度之外,还应从哪些方面着手?
向公安机关报案。
要杜绝套路贷,除了严厉打击实施套路贷的违法犯罪之外,更为重要的是,要加强对大学生的理财教育,对大学生攀比消费、超前消费、奢侈消费说不,真正重视对学生的生活教育、生存教育,培养每个学生的独立性和责任心。量入为出,适度消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