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家长为幼子签订的“兴趣班”教育培训合同纠纷,因孩子年龄尚小,双方约定培训时间较长,合同履行过程中家长提出解除合同,双方对于剩余课程退费问题产生争议,诉至法院。经调解无果,法院依法判决,双方均未上诉,被告主动履行判决义务,双方服判息诉。
2020年12月,原告李某在被告某培训学校为其6岁的女儿报名学习书法,双方签订报名协议。协议约定,学费金额共15800元,所缴金额12820元,之前报1年2980元+12820元,培训至考级过10级。2021年4月,李某又为其4岁的儿子在被告处报名学习书法,内容及格式与前份协议一致。李某还为俩孩子报了口才班,培训时长为十年。因俩孩子一起报名学习,被告培训学校给予原告李某VIP待遇,有较好的优惠,原告李某共支付培训费67400元。2023年2月,李某向培训学校提出解除培训协议。案件审理过程中,双方均认可李某女儿培训书法时长2.3年、李某儿子培训书法时长1.6年。诉讼过程中,原告李某要求按照实际缴费数额计算剩余课程价值进行退费,要求退还50052元。被告辩称,培训学校积极履约,长期为原告李某的两个子女提供书法及口才的教育培训,从维护交易安全、鼓励交易、尊重诚信守信的立场上来看,培训合同已实质履行,合同目的基本实现,不符合退费条件。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认为,双方已协商解除培训协议,对于未消费完的学费应予退还,本案争议焦点为,退费数额的确定。李某在某培训学校为两个孩子报名学习书法和口才,对于书法班及口才班的上课时长,经法院审理已作出认定。对于退费标准,李某主张书法班应按其交费2980元/年退费,某培训学校主张按正常价3600元/年退费,对此法院认为,虽然报名协议中约定“报名时享受的优惠价格,退费时需按原价扣除所上的课时”,但合同中并未注明原价,且李某为其女儿前期所报的书法班收费为每年2980元,为此,对于书法班已消费的课时应按实际交费标准计算。因李某提前解除合同,给培训学校造成一定的成本损失,对于培训学校给老师的提成及培训学校给孩子的礼品应作为成本扣除。结合本案实际,法院综合分析,判令培训学校退还原告李某学费42794.36元。
(济南历城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