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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教师兼职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的规定

2023年9月4日起施行的《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第二章“任职资格与任免”中并未明确高校教师任职独立董事的限制,仅有第六条第(八)款“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的一个兜底限制。对于高校教师任职独立董事的限制散见于各个规定,主要包括:

1. 直属高校处级(中层)党员领导干部兼职限制:根据教党[2010]14号文、教党[2011]22号文,直属高校处级(中层)党员领导干部兼职的,需经学校党委审批,校级党员领导干部兼职,须经学校党委(常委)会研究同意后,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报教育部审批。直属高校是指教育部直属的高等学校,具体直属高校可以通过教育部网站公示的《全国高等学校名单》查询。处级(中层)党员领导干部一般包括教学科研单位、党政管理部门、直属附属单位、后勤系统等的正副职领导人员。校级领导主要包括党委书记、校长、常务副校长等。

2. 高校党政领导的兼职限制:教监〔2008〕15号、中组发[2013]18号明确规定现任学校党政领导不得在校内外其他经济实体中兼职,且该等党政领导并不限于直属高校,全国普通高等院校党政领导均受规制。党政领导干部包括部机关、直属单位及其内设机构、直属高校及其院系等副处级以上干部。党政领导干部兼职的限制在2016年有所放宽,根据中组部的规定,高校、科研院所的单位性质、工作职责与党政机关有较大差异,对党政领导干部的兼职应当实事求是、分类管理。具体兼职管理规定根据高校的内部规定执行。

综上,如果高校教师属于教育部直属高校的处级(中层)党员领导干部,需取得高校批准方可担任上市公司独董职位。对于不属于教育部直属高校或不属于处级(中层)党员领导干部的高校教师,具体是否需要高校批准则参照其所在高校的内部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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