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海淀法院一审公开审理了清华大学与北京清幼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案。
原告清华大学认为,清幼教育公司未经许可,存在三项侵权行为:首先,在其经营的官网、官微等对外宣传中大量使用“清华”字样及标识;此外,其官方网站域名使用拼音“qinghua”;同时,还以“清华大学”名义与第三方开展合作办学,向第三方授权使用带有“清华”字样的名称和牌匾。清华大学提出,清幼教育公司的行为,侵害了清华大学享有的商标权,且其擅自使用清华大学有一定影响的学校名称及简称,构成混淆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据此,清华大学要求清幼教育公司停止侵权、消除影响,同时,赔偿经济损失100万元及合理开支52520元。
清幼教育公司否认涉案行为构成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该公司提出,“清幼教育”使用行为有相关授权和合作依据,其控股股东慕华成志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与清华大学附属的北京市清华洁华幼儿园曾签订合作协议,明确双方共同开展幼教合作,成立清华幼教资源中心,向全国推广清华幼教在线课程,后慕华成志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授权其开展相关的合作推广活动,其侧重于使用“清华幼教”,所以,其使用行为存在权利基础。同时,该公司认为,“清幼教育”从事的是幼儿教育,而清华大学的知名度主要集中在高等教育领域,双方之间不存在竞争关系,清幼教育也并非在同一种服务上使用相关标识。
在合议庭的主持下,双方围绕涉案行为是否有授权依据、是否构成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法律责任应如何承担、赔偿数额如何确定等焦点问题进行了充分的阐述和辩论。庭审最后,双方均表示同意调解,法庭未当庭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