掰手腕想必大家都玩过,在我们甚至我们的父辈还小的时候,那时没有手机、也没有网络,甚至有电视的都少,所以和小伙伴们玩游戏就成了我们儿时最大的乐趣,掰手腕就是其中之一,但掰手腕可不是硬掰,其中也是有技巧的,如果方法不当就有可能受伤。
2019年6月,邵某轩是山东东营市胜利第二中学的一名高二学生,到了高中,学生们的压力自然就大了起来,因此课间的十分钟休息时间就显得尤为珍贵,但这十分钟不可能跑得太远,因此女孩子就习惯在走廊上聊聊天,而男孩子们则喜欢互相追赶或者在教室里“较较劲”。
这天上午第二节课下课,张某豪找到邵某轩,提出想和他比比掰手腕,邵某轩本就喜欢运动,而且男孩子心里总是有种不服输的劲头,要是他拒绝,那别人不就认为他邵某轩怕了张某豪?
于是两人就面对面坐下,撸起袖子就开始掰手腕,同学们见两人在较劲,纷纷围了过来。可能是有了观众,两人都使出了全力,本来两人的力气就相差不多,所以开始后两人僵持了好长一段时间。
就在双方僵持不下的时候,同学们加油的声音响了起来,受到鼓舞的张某豪猛地发力,邵某轩的手瞬间被掰倒,就在张某豪准备为了自己的胜利而欢呼的时候,对面的邵某轩却发出了一声惨叫声。
只见他的手臂微微变形,想要抬起来却怎么也做不到,而且从邵某轩的表情能看出他如今非常痛苦,张某豪和同学们都慌了神,连忙问邵某轩是怎么了,可他却疼得冷汗直流,说不出话来,这时一个机灵的同学立马意识到了什么,跑到办公室喊来了班主任。
班主任一看就知道大事不妙,连忙带着邵某轩去了医务室,经过校医的检查,邵某轩的左手骨折,必须尽快送到医院进行治疗,事不宜迟,班主任听完校医的话后就开着车将送到了医院,同时也通知了他的父母。
经CT扫描检查,邵某轩左臂肱骨粉碎性骨折,伤情很严重,得知事情的大概经过后,医生猜测,邵某轩的左手应当是在被掰倒时与桌子的边缘发生了剧烈的碰撞,这才导致骨折。而邵某轩的父母此时没有时间去计较孩子是怎么受伤的,尽快给他资料才是当务之急。
邵某轩入院后,张某豪的父母在得知消息的第一时间赶到医院探望,在表达歉意之后主动垫付了一部分医药费。粉碎性骨折不同于其他的骨折,不光治疗周期长,术后能否恢复如初也是个未知数。
最后邵某轩的父母花了四万余元才让邵某轩的伤势痊愈,但能否恢复到之前的状态还要日后才能知晓。邵某轩作为学生,自然是购买了中小学生平安保险,按照规定,中小学生平安保险为其报销了一万余元的治疗费用,张某豪的父母也为其垫付了七千余元的治疗费用。
为了彻底解决这件事,双方家长还签订了一份《受伤协议书》,张某豪父母垫付的那部分医疗费作为其承担的责任存在,而后续如果还需要费用治疗则需要双方通过协商来解决。事到如今,双方在处理这件事上还是比较和气的,张某豪的家长也拿出了足够的诚意。
可事情并未结束,虽然邵某轩的伤势基本痊愈,但骨骼恢复的情况却不是太理想,经复查,邵某轩日后的劳动能力很有可能受到影响,因此邵某轩的父母便要求张某豪父母对此作出赔偿。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 【人身损害赔偿】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但张某豪的父母对此表示拒绝,他们认为双方签订的《受伤协议书》中并未包含这部分赔偿,而且在这件事中,张某豪并不存在过错,所以邵某轩父母提出的“残疾赔偿”并不合理。随后邵某轩的父母又找到学校和保险公司索要赔偿,但都遭到了拒绝。
最后邵某轩将三方告上了法庭,向张某豪、学校索赔邵某轩的医疗费、残疾赔偿金、护理费、精神抚慰金等各项费用共计143937.3元,并要求保险公司承担相应的责任,但他们的诉求却遭到了法院的驳回,这是为何?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 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在本案中,邵某轩和张某豪掰手腕属于自愿行为,而这项活动本就存在一定的危险性,而张某豪对邵某轩的损害也是他事先无法预见的,也并非其故意为之,所以他不必为此承担责任。而学校方并非此次活动的组织者,这完全是邵某轩和张某豪的个人行为,因此学校也不必承担责任。
最后是保险公司方面,邵某轩参保的中小学生平安保险中的合同方实际上是学校,既然学校不存在过错,那么保险公司也就不必为此担责。后来邵某轩的父母再次提出上诉,法院二审维持原判,此事才得以解决。
通过这件事,我们应该要注意到的是运动安全的问题,任何运动都难以避免地具有一些危险性,因此在参与运动项目时一定要事先做好防护措施或者在熟练掌握技巧的情况下再去参与,这样才能防止不必要的伤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