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2日,某地“女教师职称投票案”依法宣判:本案属于“特定人事管理的范畴…不属于行政诉讼,故女教师提起的本案诉讼,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对其起诉依法应不予立案,已经立案的,应裁定驳回起诉。
对于这个结果,本就是情理之中、意料之内的事,现在这样判,只不过是想给女教师一个台阶,不让其太难堪罢了
我们重新捋一下整个案件的过程,就清楚了。
【第一步】2020年10月16日,女教师在媒体平台上连续多次大肆宣传,引发大众舆情。
【第二步】12天后的28日,女教师才向相关部门递交并提交反映信。
【第三步】女教师向上级部门反映后的第二天,也就29日,女教师就有关问题又向学校校长反映情况、表达意见,校长当即也进行了口头回复。
【第四步】同月30日,教育局对女教师反映情况作出“受理告知书”,女教师也在该书上签了名。
【第五步】11月4日至11月25日,教育局针对女教师提出的信访诉求,通过官方微博、见面等方式对女教师反映的信访问题进行反馈。
【第六步】12月10日,女教师又用快递向教育局邮寄《教师申诉书》。
【第七步】教育局于12月11日收到该《教师申诉书》,未予回复。
【第八步】2021年1月11日,女教师向法院提起诉讼。
这样梳理一下,你就不难发现,女教师的“路子”有些不对了。
按照正常程序,女教师应该是先向学校申诉,再向教育局反映。
当然,学校作为“当事人”,女教师如果有担心,直接向教育局反映也算正常。
可是,女教师没有按常规出牌,却是先自己在自媒体上发声,造起舆论声势后,才向上级部门反映,然后又向学校反映。
这样做的目的很明显,自媒体发声 ,先造一个舆论声势,给上级部门施压;向上级反映后再找校长,当然又是给校长施压,以为“双重压力”下,学校就会妥协。
但女教师最后却仍是没有达到自己的目的,于是又二次申诉。
同一个问题,重复申诉,且也没有提出新的、有力证据,教育局于是没有再作出回应也在常理之中。
不曾想,女教师以为这下抓住了教育局的“辫子”,遂将教育局告上法庭。
一个人如果受到了“不公”,就应该讨个公道,就应该有不达目的誓不罢休的勇气和精神,就应该“坚持到底,直至真相大白!”但是,这样做的前提自己真的遭遇了不公,事情真相真有“不平”。否则,阳光之下,天理昭昭,无理取闹,是没有用的,在我们现在的法制社会,如果不管有理无理,谁闹的凶,谁闹的狠,谁就得了好处,那这个社会才是真的没有了公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