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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社部新规: 一建考务变更, 已开始实施! 时隔11年修改!

近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规程》的通知来了,于昨日起开始实施,不清楚考试细则的小伙伴可要认真看看哦~

划重点

关于考纲

第十条 有关行业部门、考试机构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组织编制考试大纲,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审定后公布。考试大纲一般应在考试实施6个月前公布。

关于命题

第十二条 参与考试大纲编写、试题试卷命制的专家,应当具有较高政治素养和职业道德修养,在相应专业领域具有较高学术水平和实践能力,一般应具备副高级及以上职称。

关于考场

考试期间,每个考点设1名主考,按需设若干名副主考、监考、流动监考和考务保障服务人员;电子化考试考点另设至少1名系统管理员。

关于试卷管理

第二十二条 纸笔考试试卷管理的基本流程和要求:

(一)试卷预定。省级人事考试机构应按规定时限和程序,向部考试中心报送试卷预定单。各省区市试卷预定的规格、种类、数量等信息,须与报名缴费的报考人员数量、考试科目设置、考点考场设置等匹配,防止漏报、错报。

(二)试卷印制。试卷、答题卡或答题纸等印制工作由部考试中心委托具有相应涉密印制资质的单位承接。印制过程须严格执行有关保密规定,并按部考试中心核定规格、数量进行装封和配发。部考试中心应对试卷印制过程安全保密措施进行监督检查,对启运前试卷印制质量进行抽查。

(三)试卷运送。考前试卷从印制单位至省级人事考试机构、考区、考点的依次运送,以及考后答卷从考点至考区、省级人事考试机构、指定阅卷场所的依次运送,应当选择安全可靠的交通工具及线路,选派至少2名人员专门押运。

(四)试卷交接。交接考前试卷或考后答卷时,交付方、接收方各需至少2名人员同时在场,由双方人员清点核对,对种类、数量、包装和密封等情况进行检查、确认。必要时,可邀请纪检监察等部门到场监督。

(五)试卷保管。保密期内的考前试卷、考后答卷交接后,应当存入专门的、全程实时监控的保密室(或指定场所),并安排至少2名人员24小时值守。监控信息保存时间不少于3个月。

考试报名证明事项实行告知承诺

人社厅发〔2021〕18号:报考人员在报名过程中应当准确、完整填报信息,书面(含电子文本)承诺已知晓告知事项、已符合相关报考条件、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以及承诺的意思表示真实等内容,不允许代为承诺。不愿承诺或者无法承诺的报考人员、资格考试诚信档案库记录期内的失信人员,应当依有关规定和要求提供证明材料。

人办发〔2000〕71号:报名需要填写《报名信息卡》、《资格考试报名表》及提交有关报名材料。

关于考场安排

考试期间,每个考点设1名主考,按需设若干名副主考、监考、流动监考和考务保障服务人员,电子化考试考点另设至少1名系统管理员;

考试期间,每个考场设至少2名监考人。电子化考试考场中,至少有1名监考人员应具备一定的计算机应用能力;

考试时长2小时以内的科目,考场封闭一般至考试结束,电子化考试可视情况调整至考试结束前15分钟;考试时长超过2小时的科目,考场封闭2小时;语音类、视频类考试考场封闭一般至考试结束;

保密期内的考前试卷、考后答卷交接后,应当存入专门的、全程实时监控的保密室(或指定场所),并安排至少2名人员24小时值守。监控信息保存时间不少于3个月;

答卷、考场情况记录等的保管期限自成绩公布之日起不少于6个月;涉及严重、特别严重违纪违规行为或重大异常情况的试卷、答卷、考场情况记录及其他相关考务资料的保管期限自成绩公布之日起不少于2年;答卷、考场情况记录等按规定要求转化成电子文档的,电子文档的保存期限自成绩公布之日起不少于5年。

关于评卷和成绩管理

第三十四条 评卷工作由部考试中心统一协调。答卷扫描、卷面库数据形成及客观题评分工作,一般由省级人事考试机构承担;主观题评分工作由行业部门或人事考试机构按确定的分工组织实施。

第三十五条 评卷工作坚持安全、科学、高效的原则,按考务文件规定的时限完成。

(一)采取有效管理措施,保障原始作答信息、卷面库数据、成绩数据等安全。

(二)制定标准答案(或评分标准)使用、评卷人员培训、评分尺度控制和评分质量监测等工作规则,保障评卷结果科学。

(三)积极利用新设备、新技术、新方法,提高评卷工作效率和信息化水平。

第三十六条 除在原始答卷卷面上直接评分的资格考试外,各级人事考试机构和其他负责评卷组织工作的单位应当在规定时限内,按下列基本流程和要求生成并管理成绩信息:

(一)答卷扫描。考试形式为纸笔考试的,应将考后答卷原样扫描成图像。客观题答卷图像由省级人事考试机构或其他负责评卷组织工作的单位保存、使用,并交部考试中心备存;主观题答卷图像由省级人事考试机构备存后,交由部考试中心或其他负责评卷组织工作的单位使用。

(二)卷面库数据形成。省级人事考试机构负责评卷组织工作的,由省级人事考试机构按统一规则形成本地区卷面库数据并报送部考试中心,由部考试中心汇总,形成全国卷面库数据。其他单位负责评卷组织工作的,由其负责形成卷面库数据,并交部考试中心备存全国卷面库数据。

电子化考试作答信息由各考点备份后直接上传至指定服务器,部考试中心、省级人事考试机构按管理权限分别从指定服务器下载全国或当地卷面库数据。

(三)评分前准备。省级人事考试机构向部考试中心报送考场编排数据、违纪违规行为处理结果及其他涉及取消考试成绩的相关数据;部考试中心下发考后规则模板,供省级人事考试机构使用。

(四)客观题评分。部考试中心通过指定软件系统自动处理全国客观题卷面库数据、标准答案、全国考场编排数据和违纪违规行为处理结果等,形成全国客观题成绩数据。省级人事考试机构利用考后规则模板和指定软件系统,自动处理本地区客观题卷面库数据、标准答案、本地区考场编排数据和违纪违规行为处理结果等,形成本地区客观题成绩数据。

(五)主观题评分。负责评卷组织工作的单位依据全国主观题卷面库数据和其他必要数据、材料,按要求实施评分工作,形成全国主观题成绩数据,报送部考试中心。由部考试中心统一下发各地区主观题成绩数据至省级人事考试机构。

(六)雷同答卷处理。评卷过程中确需组织雷同答卷甄别和处理的,由部考试中心、负责主观题评卷工作的单位确定作答内容雷同的具体认定方法和标准,组织专家组确认雷同答卷;省级人事考试机构按规定程序和要求对雷同答卷作出处理。

(七)数据校验。部考试中心、省级人事考试机构通过比对全国成绩数据、各地区成绩数据等方式,分别校验成绩数据,形成互相监督、纠错机制。发现有不一致或存在疑问的,须逐项确认或纠正,保证全国和各地区成绩数据准确、可靠,对应一致。校验内容一般包括:评卷结果,异常成绩或分布,缺考人员及相应标注,考试过程异常情况处理结果、违纪违规行为(含雷同答卷)处理结果及相应成绩取消情况,成绩数据流转过程安全情况等。

(八)考试成绩公布。由部考试中心以适当方式公布考试成绩。公布信息主要包括考试名称、应试人员姓名、科目、成绩等。考试成绩公布期间,应保护应试人员个人信息,防止不当扩散。

关于考务信息

第四十三条 考务信息确需变更的,应当按下列规则办理:

(一)应试人员申请或其他原因造成的信息变更,一般由当地人事考试机构核实、确认,并逐级报经部考试中心核准后办理。考试主管部门政策管理形成的信息变更,一般由相应层级的人事考试机构协调办理。

(二)应试人员申请更改姓名、身份证件号码的,须提供确凿的变更依据。姓名和身份证件号码不得同时修改。已取得证书的应试人员姓名、身份证件号码,原则上不予修改;姓名中有生僻字,报名时考试机构做了相应处理的,可予以更正修改。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的,依法办理并备存原有信息。

(三)应试人员调整考试级别、免试科目或报考专业等,应当重新核查应试人员是否符合报考条件,并生成新的档案信息。

(四)滚动管理期内通过所有应试科目的合格人员,存在多条档案信息的,可以申请合并。

(五)应试人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结果、资格考试诚信档案库记录结果等变更,须提供新的确凿证据或法定依据。已向社会公示或与相关部门共享的信用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在确认变更信息后10个工作日内按规定程序变更相应公示信息和共享信息;信用信息记录期限到期,或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决定撤销,应当即时从资格考试诚信档案库中移除。

(六)与报考信息核查、违纪违规行为处理等结果对应的成绩信息变更,只有“取消”或“恢复”两种情形,不得变动成绩记录。因成绩复查、考中异常情况处理等产生的成绩信息更正,需详细说明成因和分数变动理由。

(七)因考试成绩取消、恢复或更正,考试主管部门吊销证书等导致证书信息变更的,应当同步更新其他相关考务信息,保证证书信息和其他考务信息对应一致。

(八)所有考务信息变更均须形成对应的档案资料,并固化相应管理软件中的修改痕迹和变更说明,确保有据可查、有迹可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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